作者abby0414 (abby)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请教关於不丧失新颖性之优惠的问题
时间Sat May 17 22:31:48 2008
※ 引述《windfaller (windfall)》之铭言:
: 各位前辈大家好,想请问一下关於不丧失新颖性之优惠的问题
: 1. 如果A今天发表论文,但在6个月的不丧失新颖性之优惠期间内B先以该内容申请专利,
: 虽然B会因为新颖性而无法获得专利,但A也因此无法申请,请问A有办法救济吗?
没有!
优惠期是针对单一文件或事件,於特定情事下首次曝光的优惠,且不会违背
国内所主张的先申请原则,只能变成公共财了。
: 2. 如果A今天发表论文,在7个月後申请美国专利(美国的优惠是12个月),如此在台湾主
: 张优先权的话新颖性的认定是论文发表日或是美国专利申请日?
: 谢谢
新颖性认定日期是以美国申请日,因此本案会因台湾的论文发表日在先
而导致丧失新颖性。
若有不正确的地方,还请前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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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1.169.17.87
1F:推 zstar:同意 1。但您提的「且不会违背先申请原则..」有点让人迷糊:P 05/17 23:12
2F:→ zstar:2.也同意~附带说明:因为台湾申请,已是论文公开6个月之後 05/17 23:15
3F:推 jerico:第一题可以参考审查基准!不过最主要还是比对CLAIM 05/17 23:16
4F:→ zstar:故无法利用「优惠期」排除自己的论文成为「见於刊物」的事项 05/17 23:18
5F:推 zstar:纯脆想讨论,不是真的要指正~~ 我的错误处也请大家指导 05/17 23:25
6F:→ JSL3719:优惠期是排除丧失新颖性的问题,无法排除先申请的问题 05/18 03:58
7F:推 rockyue:意思是说即使有六个月优惠期 但还是要尽早申请较保险是吧 05/18 09:57
8F:→ abby0414:是的!申请归申请、排除新颖性归排除新颖性 05/18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