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网)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进步性的问题
时间Tue May 27 06:48:59 2008
感谢大大的分析
※ 引述《blueson (银河的承诺)》之铭言:
: 1.C本身是否具有新颖性、进步性
没有
: 2.A+B是否具有其他优点,是单独A或B所没有的
没有
: 3.A+B的严重缺点,是否为同业可轻易思及?若是,表示A+B的想法是可轻易思及,
: 只是缺点太明显,故没人结合使用 (即使全世界都没有出现A+B的结合)
是的
: 4.A+B的严重缺点,是否为发明人经由实验而得,旁人不易得知是否有严重缺点?
是业界的习知技术
感谢大大的分析,
其实小弟的问题就是在第3点,
所谓的「熟知该项技术之人可以轻易结合」,要该如果解释?
如果A+B的结合存在一严重缺点,是否就表示「无法轻易结合」。
至於该严重缺点是否显而易见,小弟的管见认为并无影响。
而
既然发明人是全世界第一个将A+B结合且解决其缺陷之人,
是否应该许发明人取得A+B的权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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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0.108.155
※ 编辑: yaudeh 来自: 118.160.108.155 (05/27 06:50)
1F:→ pasica:还轮不到进步性出马,权利范围缺乏解决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徵 05/27 07:51
2F:→ pasica:甚至在产业利用性就被挡下来,所以实务上这问题不存在 05/27 07:52
3F:→ pasica:如果真的想保护A+B,就帮单独A+B凹个其他的功效 05/27 07:53
4F:→ escaflone:专利法26条第3项,细则18条第2项。 05/27 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