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ikai1112 (kaikai)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进步性的问题
时间Tue May 27 08:09:24 2008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网)》之铭言:
: 感谢大大的分析
: ※ 引述《blueson (银河的承诺)》之铭言:
: : 1.C本身是否具有新颖性、进步性
: 没有
: : 2.A+B是否具有其他优点,是单独A或B所没有的
: 没有
: : 3.A+B的严重缺点,是否为同业可轻易思及?若是,表示A+B的想法是可轻易思及,
: : 只是缺点太明显,故没人结合使用 (即使全世界都没有出现A+B的结合)
: 是的
: : 4.A+B的严重缺点,是否为发明人经由实验而得,旁人不易得知是否有严重缺点?
: 是业界的习知技术
: 感谢大大的分析,
: 其实小弟的问题就是在第3点,
: 所谓的「熟知该项技术之人可以轻易结合」,要该如果解释?
「熟知该项技术之人可以轻易结合」
不仅是指 在 "技术上" 可以轻易结合
同时要有客观教示内容 赋予 「习於此艺者将之结合的动机」
不然 为何习於此艺者会 "轻易" 将 A+B 结合
若仅然以 "技术上" 可以轻易结合 来核驳
那就是 很难不落入 "後见之明" 的问题
: 如果A+B的结合存在一严重缺点,是否就表示「无法轻易结合」。
更别说 "A+B 的结合存在一严重缺点"
这种习知 观念 见解 本来就会阻碍 "将 A 与 B 组合"的观点
因此这种习知观念 与原 po 所提技术是 "teach to the contrary"
: 至於该严重缺点是否显而易见,小弟的管见认为并无影响。
: 而
: 既然发明人是全世界第一个将A+B结合且解决其缺陷之人,
: 是否应该许发明人取得A+B的权利范围。
由原 po 的内容来看 要将 A 与 B 组合 同时避免 习知的缺点
似乎无法避免 C 元件的存在
因此 发明人并不应取得A+B的权利范围 而是 取得 A+B+C 以及 C 的权利范围
(其中 当 C 为习知元件时 则仅能取得 C 的用途专利)
以上 是针对原 po 提供的资讯 的一点点看法
只是 专利这种东西 还是 case by case 的
建议 原 po 还是要找专业人士 就技术面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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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4.119.228
※ 编辑: kaikai1112 来自: 220.134.119.228 (05/27 08:10)
1F:推 zstar:请问「客观教示」是来自美国专利的「non-obvious」概念吗? 05/27 12:23
2F:→ zstar:我国专利审查基准...有对应的审查基准吗?(纯粹提问) 05/27 12:25
3F:→ escaflone:原PO只是在准备考试的答案吧。 05/27 13:27
4F:推 sank:推楼上说的,之前爬一爬,专利版有不少是问答案的XD 05/27 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