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sica (////)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进步性的问题
时间Wed May 28 21:55:55 2008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网)》之铭言:
: 关於专利法第26条第4项
: 发明说明、申请专利范围及图式之揭露方式,於本法施行细则定之。
: 固然是以法律授权主管机关以法规命令的型式订定,
: 但法律的授权要符合授权明确性原则。
: 释字394号解释理由书:「…法律授权订定命令者,如涉及限制人民
: 之自由权利时,其授权之目的、范围及内容须符合具体明确之要件…」
: 当然所谓的授权之目的、范围及内容,
: 不一定要以具体条文的方式写出来(俗称一号明确性公式),
: 也可以是从法律条文的整体解释推出来的(俗称二号明确性公式)。
: 释字538号解释理由书:「…此项授权条款虽未就授权之内容与范围
: 为规定,惟依法律整体解释,应可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权主管机关…」
: 而专利法第26条第4项,显然没有把授权的目的、内容、范围明定出来,
: 无法合於一号明确性公式,
: 所以要使专利法第26条第4项合於授权明确性原则,只能采二号明确性公式,
: 也就是说,专利法第26条第4项授权的目的、内容、范围
: 要回归到专利法第26条的条文整体解释来推知。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立法目的,如下
四 按申请专利范围系界定申请人欲请求保护之范围,做
为日後权利主张之依据,故申请专利范围应如何记载,甚为
重要。...至於其详细规定则委由施行细则及审查基准补充之。
: 而从专利法第26条的条文整体解释来看,
: 只有规定,
: 说明书要揭露到可据以实施,
: 专利范围要为说明书所支持
: 并没有规定
: 专利范围要写到可据以实施。
: 而因为专利法第26条第1项到第3项规范,
: 也就第4项的授权之目的、内容、范围。
: 故依第4项所授权订定之法规命令,
: 也不然超出该授权之目的、内容、范围。
: 所以在解释「其实施之必要技术特徵」,
: 也不能超出该授权之目的、内容、范围。
: 所以就无法解释成,「其得据以实施之必要技术特徵」。
: 再则,退万步言,
: 「实施」在文义解释上,也不大能解释成「得据以实施」吧。
"据以实施"这是针队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本说明书可XXX
实施之必要技术特徵是指解决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徵
: 以上,如有错误,还请各位先
※ 编辑: pasica 来自: 123.193.243.36 (05/28 22:04)
※ 编辑: pasica 来自: 123.193.243.36 (05/28 22:13)
1F:→ escaflone:给你拍拍手~ 05/28 22:30
2F:推 yaudeh:「立法理由」只是提草案的人,用来说服立法委员的说明书 05/29 21:06
3F:→ yaudeh:跟授权的目的完全是两码子事吧。 05/29 21:06
4F:→ yaudeh:而且授权明确性要求目的、内容、范围要以「法律」定之 05/29 21:07
5F:→ yaudeh:立法理由的层级只是secondary authority 05/29 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