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ikai1112 (kaikai)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进步性的问题
时间Wed May 28 22:46:20 2008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网)》之铭言:
: → pasica:还轮不到进步性出马,权利范围缺乏解决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徵
: → pasica:甚至在产业利用性就被挡下来,所以实务上这问题不存在
: → pasica:如果真的想保护A+B,就帮单独A+B凹个其他的功效
: 关於所提到专利法施行细则第18条第2项的「实施之必要技术特徵」
: 小弟有些疑惑,
: 因为依专利法第26条第2项及第3项
: 发明说明应明确且充分揭露,使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
: 能了解其内容,并可据以实施。
: 申请专利范围应明确记载申请专利之发明,各请求项应以简洁之方式记载
: ,且必须为发明说明及图式所支持。
: 所以在专利法里的要求,
: 1.说明书要揭露到可据以实施。
: 2.专利范围要被说明书所支持。
: 并没有要求
: 3.专利范围要写到可据以实施。
: 所以在解释专利法施行细则(授权命令)时,
: 应该不得增加专利法(法律)所无的限制。
: 也就是说,施行细则中所谓的「实施之必要技术特徵」,
: 不应解释成可据以实施的必要技术特徵。
: 依此,本案的发明A+B+C,虽然要A+B+C才能据以实施,
: 但C只要曾经在说明书中揭露过,就合於第26条第2项的要件了。
回到技术面来说吧
请问 原 po 所举例的技术之 ture spirit 是什麽
由原 po 的叙述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 应该是
"藉着 C 元件 来达成 A+B 元件的组合 而不会有习知的缺点"
因此 我们可以知道 C 元件的运用 才是这个发明的真正精神所在
而整篇揭示内容 应该也必需围绕着这个精神来描述
所以依据 "申请专利范围应明确记载申请专利之发明"
很明确地 申请专利范围 应界定的是 "A+B+C" 而非 "A+B"
因为 "A+B" 并非是 "申请专利之发明", "A+B+C" 才是
: 而在专利范围里的A+B都也被说明书所支持,也合於第26条第3项的要件了。
你说的 A+B "也被说明书所支持" 但问题是 他是被 "怎样的支持"
由上面针对於说明书可能揭示的内容来看
发明说明书 应该也相当有可能 提及 A+B 在习知被认为无法被实施的理由
也就是说 如果你写出了一个 A+B 的组合
说明书可以给 A+B 的支持 系为 "此一组合是习知认为无法被实施的发明"
除了 习知之外 发明说明书无法给予其他支持
因此 A+B 的范围 无进步性
: 因此,小弟觉得专利范围只写A+B好像是可行的。
: 以上,若有错请各位先进指正。
说得再清楚一点 A+B+C 可行 并不必然 代表 所有的 A+B 都是可行
相反的 因为 A+B 是习知认为不可行的
则更使得 这个发明 "必需也应该" 要限定在 A+B+C
因为 如上面所述 说明书内容 仅支持到 "A+B+C 可行" 而不是 "A+B 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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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escaflone:也给你拍拍手~ 05/28 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