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网)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申复的问题
时间Fri Jun 6 05:56:57 2008
※ 引述《PEJAKING (赤)》之铭言:
: 各位先进大家好:
: 小的又跑上来问问题了,这次收到一份官方通知,某个部份有些问题,想
: 向各位先进讨教一番,先说声谢谢了!
: 问题:
: 本案独立项有一项,剩下五项皆依附在第一项。
: 审委用两个引证案做为证据来驳我的CLAIM 1,审委认为由该两件
: 引证案可轻易推出我的CLAIM 1,因此我的CLAIM 1 不具有进步性,而我在
: CLAIM 6 中有一个A技术,这个A技术在该两件引证案皆无揭露,但审委却在无提出
: 举证的状况下指出该A技术系为该技术领域之人士所皆可轻易推敲出。
: 请问,在这种状况下,我可以将CLAIM 6中的A技术写入CLAIM 1 中,以此
: 让CLAIM 1 有进步性吗?并在申复理由中,提出审委并无以引证案做依据,不可以此反驳
: 我CLAIM 6 的进步性吗?
: 至於CLAIM 2-5就不用提了,因为都被引证案揭露了..........
: 大约就是这样吧...
: 再次感谢各位先进的指教!
: 至为感祷!
个人在工作时,对审查委员的这种作法也是蛮无奈啦,
话说进步性应该是一个有客观标准的东西,
但实际在执行的时候,常常会变会审查委员的主观标准决定了进步性的判断。
当然只要是人就难免有主观见解,
但是整个专利制度的设计目的之一,不就是要让审查委员的见解能够一致。
而我们专利审查基准里规定,
进步性的判断要经过以下的步骤:
步骤1:确定申请专利之发明的范围;
步骤2:确定相关先前技术所揭露的内容;
步骤3:确定申请专利之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之技术水准;
步骤4:确认申请专利之发明与相关先前技术之间的差异;
步骤5: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参酌相关先前技术所揭露
之内容及申请时的通常知识,判断是否能轻易完成申请专利之发明的整体。
而专利法第43条第2项又规定,审查不予专利者,审定书应备具理由。
那理由书中,照理应该要揭露说,审查委员对上述的五步骤如果认定。
当事人才有办法针对具体的争点来行政救济,
由行政救济的结果来统一我们专利制度体系对每一个个案争点如何认定,
如果像现在一样,理由书仅写「某项申请专利范围为显而易见,不具可专利性…」
应该属於理由书说明不足吧。
以上,纯属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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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0.104.168
1F:推 barley:算是TIPO最为人诟病的地方之ㄧ 06/06 09:49
2F:→ pasica:步骤5:.具有通常知识者参酌相关先前技术所揭露之内容及申 06/06 10:48
3F:→ pasica:"申请时的通常知识"~所以,看你是以审查员角度还是以申请人 06/06 10:50
4F:→ pasica:看吧,~~审查员也是有依法行政,理由书也难谓不足。 06/06 10:50
5F:→ pasica:所谓通常知识,不见得一定要书面资料,另外,审查员本身推 06/06 10:52
6F:→ pasica:定是通常知识者,甚至是该领域技术人员~ 06/06 10:53
7F:→ pasica:以前好像申请人有一种答辩方式是如果审查员认为是公知技术 06/06 10:54
8F:→ pasica:那应该很容易可以找到具体资料,反推审查员没有引用资料的 06/06 10:54
9F:→ pasica:所以不是公知常识,不过现在这招应该没什用吧~~ 06/06 10:55
10F:→ pasica:退步言之,就算真的要审查员做到"很具体"的审查,那势必 06/06 11:03
11F:→ pasica:耗费庞大的行政资源,审查时间加长等等问题,是否也须考量? 06/06 11:04
12F:→ pasica:另外,台湾CLAIM并没有所谓超项费,写100项1000项都这样审 06/06 11:06
13F:→ pasica:那审查员可能都会被操到挂吧~~ 06/06 11:08
14F:→ MicroOptics:P大 审委还有单一性工具可用 06/06 11:38
15F:→ pasica:写多少附属项,不会出现单一性问题那是技术性问题,跟上述 06/06 12:07
16F:→ pasica:论证无关,米国有SPECIES的ELECT,本岛有吗?不确定? 06/06 12:08
17F:→ pasica:单一性比较好避,"技术上关连性"~~~除非有米国那种ELECT~~ 06/06 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