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rdonez (如夫人不如夫人)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申复的问题
时间Fri Jun 6 11:55:01 2008
: 进步性的判断要经过以下的步骤:
: 步骤1:确定申请专利之发明的范围;
: 步骤2:确定相关先前技术所揭露的内容;
: 步骤3:确定申请专利之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之技术水准;
: 步骤4:确认申请专利之发明与相关先前技术之间的差异;
: 步骤5: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参酌相关先前技术所揭露
: 之内容及申请时的通常知识,判断是否能轻易完成申请专利之发明的整体。
这几个步骤是仿效Graham v. John Deere判例(1966)中,法官所定义的判断步骤,
但这些步骤实在太抽象了,就像宪法一样,只能算是个大原则吧,需要解释与定义
的东西太多了。
为了确保35 U.S.C. 103的客观,美国在审查35 U.S.C. 103时,审查委员必须首先
承担举证责任,举出充分地证据建立Prima Facie Case of Obviousness。所谓Prima
Facie Case of Obviousness就是审查委员需要考虑请求项(claim)中的每一个限制
(limitation),并证明其表面上已为先前技艺所揭露。
这种方式对审查委员的负担实在很重,以至於在许多案件中(例如:早期电脑软体与商
业方法),审查委员要建立完美的Prima Facie Case of Obviousness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有一句话:「Everything computerized can be patented in Unite State.」正点出
了Prima Facie Case of Obviousness的问题所在。
因此,许多国家(例如:德国与中国)对进步性(inventive step)所采用的判断准则是
problem-solution approach,相关叙述可参考中国审查指南,我觉得写的很棒。
但台湾呢?我觉得有句话很贴切,「人家都上太空了,我们还在杀猪公。」审查基准
仍仿效人家1966年的判断步骤,但却迟迟没有引进各国晚近对进步性的判断标准,以
致於到现在大家对台湾进步性的判断仍有主观之感。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229.243.98
※ 编辑: ordonez 来自: 220.229.243.98 (06/06 12:02)
1F:→ forcomet:不过1966年的判断标准到现在美国还是在用~ 06/06 17:44
2F:→ forcomet:我觉得判断本来就是很主观~大概除了美国审查委员会一一比 06/06 17:52
3F:→ forcomet:对元件外~其他国家大部分都跟台湾一样~一句话就带过居多 06/06 17:52
4F:→ forcomet:德国跟中国的oa也是很主观~中国大多都是直接说不具进步性 06/06 17:55
5F:→ barley:不可否认 大陆的逐项审查真的做的比我们好 06/06 17:56
6F:→ forcomet:或是显而易见~个人是觉得~每个国家都差不了多少~不过台湾 06/06 17:58
7F:→ forcomet:的申复应该很好克服吧~我好像还没有真的遇到克服不了的 06/06 17:58
8F:→ forcomet:大陆逐项审查毕竟没有全面吧~~我收到的大陆案~也是少有逐 06/06 17:59
9F:→ forcomet:项审查的~大部分还是没有逐项去比对~不过比台湾好这不能 06/06 18:00
10F:→ forcomet:否认~台湾审查委员通常看独立项不过就整串不过~大陆还不 06/06 18:01
11F:→ forcomet:至於全部都这样 06/06 18:01
12F:→ forcomet:PS一下~我只是不认为Graham是不适合的~至於problem 06/06 18:14
13F:→ forcomet:-solution approach的思考逻辑应该也是大同小异吧 06/06 18:14
我也不认为Graham v. John Deere所揭示的判断步骤是不适合的,但这些步骤太抽象了,
需要更具体地解释如何判断。事实上,原本采用Graham v. John Deere的美国也不断地在
各个判例中努力建立客观的标准,而不是仅Graham v. John Deere而已。在晚近的案例中
,我甚至觉得美国审查委员与申请人的主要争点已经变成「是否建立Prima Facie Case
of Obviousness?」,而Graham v. John Deere几乎已变成某种只能放在心里尊敬的东西
而已。
※ 编辑: ordonez 来自: 220.229.243.98 (06/06 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