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uyan (科技与法律)
看板Patent
标题Re: [情报] 三星随身碟专利诉讼 二审败诉
时间Wed Jun 25 12:53:57 2008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网)》之铭言:
: http://money.aol.hk/post/46371
: 韩商三星电子(SAMSUNG)申请随身碟专利,被检举不具进步性,经济部智慧局决定不给专利,三星不服提告,一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检举证据是不可信的网路资料,判三星胜诉;但二审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原审没有调查网路资料的真实性,改判三星败诉,要求原审查明後再判。
: 三星89年9月向智慧局申请「用於通用串列汇流排(USB)之可携式积体电路记忆体装置(随身碟)」的发明专利,主要是帮随身碟加上一个连接器保护套,保护USB接头不会受损,原本获准,但就差临门一脚,在91年4月公告期间遭北美智权公司总经理许锺光检举,认为专利不具进步性,智慧局审查後,在93年3月决定不给三星专利。
: 许锺光一共提出七篇在89年2月到7月刊登、关於新加坡Trek 2000公司出产的「Thumb Drive拇指碟」网路报导,以及一份89年7月已经公告的「电器连接器之改良」的新型专利案,强调报导中提到该公司拇指碟产品有关於连接器护套、供拇指碟置放与具连接钥匙环的设计,已经揭露三星专利关於钥匙环与连接器保护套的设置技术,加上该报导在三星申请专利之前,所以三星专利不具进步性。
: 三星不满,认为许提出的证据资料无法达到三星申请专利范围的技术特徵,也无法揭露三星对於保护连接器的设计,而且许锺光提出的证据都是网路资料,不具证据能力,因此提起行政救济。
: 一审以智慧局没有要求许证明报导时间的真实性,因此判决三星胜诉,智慧局应重新处分。
: 但最高行政法院认为,查证网页存在与否并不难,就算网页被移除,还是可能取得证明,因此原审在职权上应该主动调查网站的真实性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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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的最高行政法院判决,
: 是否对专利的举证责任部分,变更了过去的见解?
审查基准上面有关举发之文件为网路上之资讯者时的规定
当事人所提证据为网路上之资讯者,应注意网站之可信度,审查时,
若对於网路上之资讯内容或公开之时间点有质疑,或对造质疑该证据
之真实性时,应通知当事人补提佐证资料(例如网站出具的证明),
以确认该证据系未经变更者。
我并不认为举证责任应该转嫁到被举发人或法院本身
重点在於
对方仅
影印过去的证据
审委竟然不需任何 "证明"
就认定是真的 而後就接受这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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