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uyan (科技与法律)
看板Patent
标题Re: [情报] 三星随身碟专利诉讼 二审败诉
时间Wed Jun 25 19:55:46 2008
※ 引述《MicroOptics (啦)》之铭言:
: 原文恕删
: 快考专利师了 行政诉讼法还没念
: 基本上满接近民事诉讼法 说起这个就想到邱师
: 话说我的看法不是举证责任的问题
: 是法院职权调查的界限
: 第一审认为不属职权调查的范围 那TIPO未调查证据
: 证据能力不足 所以韩狗胜
: 但第二审认为属职权调查的范畴 TIPO查不查 法院都有查知的义务
: 至於到底属不属职权的范围 那可看法院啦
: 不过这样又有一个对韩狗更不利的是
: 如果是V大承办的 嘿 发回一审 万一法官认为具不具专利
: 都是职权的范围 那可不观北美的事
: 不过还是看判决主文为断 记者有时都乱讲一通
这个案子不是我办的 是我主管跟我们公司律师办的
最主要的争点是在於网路资料是否可信的问题
行政法院确实可以依职权调查
只是一开始在智慧局举发阶段
举证责任 应该是举发人 要证明其可信度
审查基准有关举查的内容:
当事人所提证据为网路上之资讯者,应注意网站之可信度,审查时,若对於
网路上之资讯内容或公开之时间点有质疑,或对造质疑该证据之真实性时,
应通知当事人补提佐证资料(例如网站出具的证明),以确认该证据系未经
变更者。
但是 听我主管说的 举发人未证明网路资料的可信度
审查委员便采用该引证内容
所以到行政诉讼一审 我们才打赢
但是最高审却又认为行政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
也因为这样子 我才认为 对举发人有所偏袒
但是 最後还是回到原点 争证据是否可信
BTW 我不喜欢三星公司就是罗
可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如果可以我比较喜欢作台湾公司的CASE
另外 我同意最高审的判决
事实上 行政法院是可以依职权调查的
但是实务上行政法院能避就避
有这种判决看看可不可以改改行政法院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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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20.175.115
1F:→ forcomet:审查委员采用没错啊 审查委员没有疑虑证据真实性 那举 06/25 22:19
2F:→ forcomet:发人为什麽要提证据证明真实性呢? 06/25 22:20
3F:→ forcomet:举发阶段的话 审查委员认为有疑虑才会要求举发人举证 06/25 22:21
4F:→ forcomet:这是符合审查基准,但是被举发人质疑时,举发人是应该要举 06/25 22:23
5F:→ forcomet:举证的 审查基准也是这麽写的 06/25 22:23
6F:→ vuyan:我们质疑网路资料的真实性 根据审查基准要求举发人 06/26 08:51
7F:→ vuyan:出具网站证明之类的 但是审委却反要求我们证明 06/26 08:52
8F:→ vuyan:问题就是我们质疑 但是 对方不用出具证明 06/26 08:53
9F:→ vuyan:反而变成我们要证明 是很奇怪的事情 也违反审查基准 06/26 08:54
10F:→ forcomet:这就是审查委员的问题,可能他认为你们什麽都没做就质疑 06/26 22:25
11F:→ forcomet:他觉得你们也要提出证据才行,审查委员自己搞错,不过这应 06/26 22:25
12F:→ forcomet:该是看你们什麽'阶段'去质疑 被举发人才需要举证~我猜啦 06/26 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