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croOptics (啦)
看板Patent
标题Re: [情报] 三星随身碟专利诉讼 二审败诉
时间Tue Jul 1 07:36:24 2008
※ 引述《tort (嘴炮byebye)》之铭言:
: 1.撤销诉讼,依行政诉讼法第113 条规定行政法院须依职权调查证据。
: 这并没有所谓举证责任的问题。
133条
不过个人想 原审法院认为其职权调查的范围在於TIPO是否尽责调查
再审法院认为职权调查的范围在於确认该证据是否有效
所以我认为 发回更审 第一审法院是否连专利性都要审
这牵涉到宪法的三权分立问题 对於具有专业性特殊性的行政事项
法院是否应介入或侵入到行政的领域
当然啦 或许日期算是法律要件应审酌 不过我认为还是法院的判断
因为网页的技术到底是如何来的
譬如举出一些先前的技术 即可推知等 那日期和技术就非全然无关
是否法院该介入 还是见仁见智
另外二审法院提出事实应调查来解释133
我个人认为在专利上并不妥适啦 那以133的公益性
那专利给法官审就好啦
: 2.要弄清楚的是,一审时本案的诉讼标的是"撤销诉愿决定",不是撤销原
: 处分。争执审查委员有没有错误,是搞错对象。
: 3.间接证据本来就可以用以证明待证事实,只要足以建立心证。
: 5.审查基准只是"智慧局"内部的行政规则,并不拘束诉愿会,并且诉愿是
: 采职权调查主义。因此诉愿会认为网页资料足以建立心证下,对造应该
: 做的事情是提出反证,而不是一直继续挑战证据的证据能力,或认为应
: 该由提出证据一方,补提证据,除非以前诉愿会都会要求补提证据,那
: 诉愿会的处分就违反公平原则,产生瑕疵。
: 6.诉愿法第79条第2项规定原行政处分所凭理由虽属不当,但依其他理由认
: 为正当者,应以诉愿为无理由。因此诉愿会维持原决定是有依据的。
: 7.另外嘴炮一下的是,经历异议,诉愿,行政诉讼,都拿不出一点证据是伪
: 造或变造的反证,不要陷入法律迷思,用直觉想想这样主张有没有道理
: ※ 引述《vuyan (科技与法律)》之铭言:
: : 审查基准上面有关举发之文件为网路上之资讯者时的规定
: : 当事人所提证据为网路上之资讯者,应注意网站之可信度,审查时,
: : 若对於网路上之资讯内容或公开之时间点有质疑,或对造质疑该证据
: : 之真实性时,应通知当事人补提佐证资料(例如网站出具的证明),
: : 以确认该证据系未经变更者。
: : 我并不认为举证责任应该转嫁到被举发人或法院本身
: : 重点在於
: : 对方仅
: : 影印过去的证据
: : 审委竟然不需任何 "证明"
: : 就认定是真的 而後就接受这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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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5.24
※ 编辑: MicroOptics 来自: 140.112.5.24 (07/01 07:46)
1F:推 yaudeh:实务上不是一向认为专利性应该由法官来审吗? 07/01 21:14
2F:→ forcomet:不是很了解一楼要说的,是指101吗? 07/01 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