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croOptics (啦)
看板Patent
标题Re: [情报] 三星随身碟专利诉讼 二审败诉
时间Wed Jul 2 13:07:38 2008
诉愿如果认为为行政权的一部分 审查专利性当然有所不同
我认为不是司法权不能审专利
而是我认为司法就专业性特殊性事项不该介入的原因
不只是三权分立制衡的问题 也有专业分工的考量
如果司法做的没有比较好 为何要司法来做
如果问我的意见 我认为比照法国 审专利交由司法
不必又有TIPO又有技术审查官 而且还是同一群人
再回到T大的讨论 如果该引用文献真的是全部内容为日期所决定
当然我也完全认同T大的意见
但是我认为这有点像部分优先权的概念
如果有些东西是习知 有些东西是全新的
但习知的即可以推知进步性 此时争点就不单是日期了
这可以让原审的判决不见得也说不过去
所以我觉得以前黄茂荣老师上课 常说书念好了 以後法院由你说
我个人并不认为是考上法官就可以乱说 而是从不同的角度
有不同的思维 光从判决主文有时并不足以为断
※ 引述《tort (嘴炮byebye)》之铭言:
: 1.关於113条二审判决要求的调查内容并非专利性问题。另外依据各国法院运作与智
: 财审理法中的规定,法院可以审理专利性。实务上,有跟诉愿会打过交道的,应该
: 很清楚诉愿会的能力有多"好",诉愿会都可以审查智财局的处分,法院不能审查
: 学理上似乎很好听,在实际运作上,却有点说不过去。
: 2.参考http://twpat.tipo.gov.tw/twcgi/twpat2?@30:92736083:906:::0@@57301
: 三次不同人提出的异议均成立,且审查基准为智慧局内部行政规则,与依据诉愿
: 法第79条第2项,原行政处分所凭理由虽属不当,但依其他理由认为正当者,应以
: 诉愿为无理由等理由,我是认为诉愿会维持有瑕疵的原处份站得住脚。
: 3.承上,一审判决将原处分与诉愿决定均撤销,我认为是很矛盾的。
: 毕竟原处分虽然有得撤销理由,但因为诉愿会并不受到审查基准约束,并且有诉愿法
: 第79条第2项之规定存在下,一审法院似乎应说明为何诉愿会应要求异议人再补充
: 证据。
: 坦白说这样的矛盾其实是一审法院怠於职权调查证据造成的。法院虽然对於专业性
: 特殊性事项的介入应保持审慎态度,但本案中网页真伪与否,是处分是否基於"正确
: 事实"的问题,这是法院可以介入审查的部份,我想这部份并没有争议。一审判决被
: 撤销并不觉得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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