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成为自己曾讨厌的坏人)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请专利范围?
时间Tue Oct 14 17:26:23 2008
以小弟之见...
※ 引述《zstar (zstar)》之铭言:
: 举例:「铅笔一端附橡皮」的物品
: 某甲先发明此物品,申请专利范围:
: 1. 一铅笔,其特徵在於一端附有一橡胶块。
(权利范围定义不清? 附有一词应予以界定)
: 2. 如 1 所述之铅笔,该橡胶块系用来擦拭铅笔笔迹用。
: 某乙後发明了相似的物品,但是橡胶块是用来避免摔断笔芯用。
: 1. 一铅笔,该铅笔一端附有一橡胶块;
: 该橡胶块系用来吸收坠落时的撞击,以保护铅笔用。
要是我的话 我应该会改成 "1. 一保护铅笔坠落断裂之结构..."
: a. 上述专利申请范围有没有写得不恰当之处?
: b. 某乙的发明/新型 有准请的可能性吗?
发明不会准
甲未改动任何细节
只是揭露其新功能, 在所有细节相同之前题下
审核标准告诉我们 功能之发现系限於物质(?)的新功能
eg: 专利一: 一心血管控制剂 其化学式为 xoo-oxx
专利二: 一壮阳药 其化学式为 xoo-oxx
然而,要是乙在甲的专利上,增加了一些本质上的改变(新颖性),
并能说服审核官因为这些小改变 让乙有甲专利没有的优点 OR 特徵(进步性)
那则有机会准。
可查一下 "means plus function"这词 应该能让原po了解许多
而新型案 因为只是型审,故格式OK,其内容又不是"利用药品迷奸正妹的方法"
之类犯法的事,拿到一纸证书问题不大。
: c. 某乙实施是否需某甲授权?
理论上是要的 除非...有作回避
EG:橡胶块 改为 非有机块材
EG:铅笔 改为 可补充笔芯书写工具(自动铅笔 XD)
只是..真的被告的话 由此 "手断、功能、结果"都一样
想不赔钱得花一点功夫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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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piglauhk 来自: 218.211.225.136 (10/14 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