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star (zstar)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请专利范围?
时间Wed Oct 15 09:26:58 2008
1.
「可专利」、「侵权」是两个不同、独立的判断
虽然知道这点,但在前文里,我还是有不小心模糊之处~
2.
用途发明:物品之新用途,没有可专利之余地
标的 可否专利
-------------------------
物品之方法 O
物品之用途 O
物品之新方法 O
物品之新用途 X
当拖鞋已是先前技术,就不接受「脱鞋打蟑螂之用途」的专利申请
3.
写申请专利范围(特别是独立项),都会尽量上位、抽象、模糊、简化
因此可能多获取专利范围。
有点像是 p 板友所说的「逆均等」:受限於文字而多获准的范围。
逆均等是在判断「侵权」,且已经落入「字义侵权」後所主张
不知道在专利准驳、答辩过程能否用上?
4.
我所说的「某乙的困境」,有点像是:
某乙发明床,却因为先前技术有桌子,而无法专利。
鱼叉,... 餐叉
麦克风,... 喇叭
如不用「用途」限缩申请专利范围,就难界定出他的发明;
允许用「用途」限缩,又似乎间接违背了「物品之新用途」原则。
例子举得不好之处,请见谅:P
实务上或许真的存在某乙更冤枉的例子~
5.
如果能尽量找出技术特徵,事情比较单纯
例如鱼叉有「倒勾」,餐叉没有...,
但这似乎是妥协之计。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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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3.55.44
※ 编辑: zstar 来自: 203.73.55.44 (10/15 09:31)
1F:推 adrian0215:第2点不同意..最简单的例子威尔钢 以前是治疗某方面的 10/15 09:31
2F:→ adrian0215:的疾病,意外发现可以拿来增加持久.. 10/15 09:31
3F:→ adrian0215:印象中还是有给专利... 10/15 09:32
4F:推 piglauhk:A兄.该专利是用化学成分为基础 不能算是"物件" 10/15 09:35
5F:推 adrian0215:因此如果能够发现物的未知特性(符合标的)..应该还是有 10/15 09:38
6F:→ adrian0215:专利性的可能.. 10/15 09:38
7F:推 adrian0215:所以这篇还在讲"铅笔"??因为原PO写的满概括的..SORRY 10/15 09:43
8F:推 piglauhk:推文的 "该专利"指的是→威尔钢←这例子 10/15 10:34
9F:推 VanDeLord:若以patentability的角度来看, triple test 就很重要 10/15 22:15
10F:→ VanDeLord:不过secondary consideration 就是US的东西了XD 10/15 22:16
11F:→ VanDeLord:重点是在於inventive step (nonobvisousness)的阐述 10/15 22:17
12F:推 VanDeLord:"tripartite test"(O),"triple test"(x) 10/17 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