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rcomet (可悲之人必有可怜之处)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请专利范围?
时间Wed Oct 15 12:47:53 2008
: 推 adrian0215:个人觉得 除非是软体或流程之类无法具体描述的才用 10/14 22:16
: → adrian0215:means-plus-function不然实体物最好还是用结构来描述.. 10/14 22:17
其实对於means plus function
我觉得这是目前仍广泛被使用 即便实体电路也会出现
引用
http://kuojy.spaces.live.com/blog/cns!B3E1FA0635D3BB07!239.entry
一般这种写法的特徵为:元件/手段 + 功能
means for V+ing.
N for V+ing. (without reciting structure)
通常在这样的写法中,会以为元件是被後面的功能所限制的,然而在这个判决中可以发现
法官的看法是元件本身的叙述也会去限制范围,即便具有相同功能的两元件,但只要文义
件命名的人需要特别注意了。
以目前大多提案都是以function block方式提供
加上PE想保护更大更广的范围
这样的写法是很难短时间消失
目前想尽量保护广的方式中的一种就是在实施例中多加可能的实施例说明
用以支持上位的claim
另外也发现另一派的写法
就是不想落入means plus function
因此claim中只会出现结构 将功能性语句删除
不过大多数我还是觉得有问题
毕竟有时是将先前技术中的某个element的运作方式改变了
但是因为不愿意加上功能性描述该element的运作
个人觉得反到是浪费第一次的答辩
另外 美国审查委员在1st OA之後还蛮常会引用判例
(接到极少的案子是在第一次就引用KSR)
引用判例多半是用来支持103 rejection
或是说明 "argument的内容未出现在claim中"
还有各式各样 蛮多元的
不过 印象美国最高法院(要查一下) 有一个case是j uspto
内容就是 每一个判例都有特定的条件
uspto不能随便引用判例来当成审查的依据
这是蛮有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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