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r (<(‵皿′)@m)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业余发明
时间Wed Oct 15 17:54:14 2008
※ 引述《若某甲任职电子公司担任电子工程师》之铭言:
: : 职务上的发明权利当然属於公司
: : 但业余在家研究的发明权利属於谁?
: : 例如在家研究出新型扫把让自己扫地省力(完全没有电子部分,该公司也不生产贩卖扫把)
: : 这扫把的权利属於谁?
: : 或是为了避免争议应该乾脆以他人为发明人自己持有专利权比较好
: : 谢谢
:
: 推 eedavid:就你所言的部分,专利申请权是属於你的,但你有告知公司的 10/15 12:57
: 推 piglauhk:跟职务无关者 权利归申请人 也不一定要告诉公司..= =+ 10/15 12:58
: → eedavid:义务,若公司在6个月内没有反对或回应即可以 10/15 12:59
: → eedavid:请p兄参考专利法第8条第2项 10/15 12:59
:
: 谢谢david 兄指教~
:
: [新版]专利法第8条第2项
: 受雇人完成非职务上之发明、新型或新式样,应即以书面通知雇用人,
: 如有必要并应告知创作之过程。雇用人(老板)於前项书面通知到达後六个月内,
: 未向受雇人[顾员]为反对之表示者,不得主张该发明、新型或新式样为职务上发明、
: 新型或新式样。
:
: 其意思应该是 应该通知老板你有这个发明
:
: 再据民法的 知悉六月,没有反对则不能追究 条款来处理,
:
: 要是原po没有根据其规定处理,也不会有罚则,
:
: 只是以後如果有争议会比较麻烦而已,
对方可能以 34条举发 :Q
第 34 条 发明为非专利申请权人请准专利,经专利申请权人於该专利案公告之日起
二年内申请举发,并於举发撤销确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者,以非专利申
请权人之申请日为专利申请权人之申请日。
发明专利申请权人依前项规定申请之案件,不再公告。
:
: 然而实际上,如该发明真的为原po所说跟业务一点关系也没有,
:
: 那我是建议不要跟老板提,低调的等两年,
:
: 利用 超过民法的两年不能追究~ 条款来处理还比较省时方便 =_=a
p大讲的是这个吧
民法 127条
第 127 条 左列各款请求权,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一、旅店、饮食店及娱乐场之住宿费、饮食费、座费、消费物之代价及其
垫款。
二、运送费及运送人所垫之款。
三、以租赁动产为营业者之租价。
四、医生、药师、看护生之诊费、药费,报酬及其垫款。
五、律师、会计师、公证人之报酬及其垫款。
六、律师、会计师、公证人所收当事人物件之交还。
七、技师、承揽人之报酬及其垫款。
八、商人、制造人、手工业人所供给之商品及产物之代价。
-------------------
发明人自始未告知老板 请求权时效自然无从起算
有关的应该是这几条
第 125 条 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
第 128 条 消灭时效,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起算。以不行为为目的之请求权,自为行为
^^^^^^^^^^^^^^^^^^^^
时起算。
第 129 条 消灭时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断:
一、请求。
二、承认。
三、起诉。
左列事项,与起诉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声请发支付命令。
二、声请调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报和解债权或破产债权。
四、告知诉讼。
五、开始执行行为或声请强制执行。
:
: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218.211.225.136
: → hotwingking:不能不向老板提提 但可以不要完成 法条是规定"完成"时 10/15 16:44
: → hotwingking:应以书面... 所以未完成自然就不须要通知 10/15 16:44
它的完成应该是指可以送件申请的程度吧
不能申请专利自然没有争讼实益可言
: → piglauhk:H兄 ~ 要是不提 会有什麽罚则吗? 10/15 17:28
对方可以说发明人为不适格申请人 提举发 (上述34条)
或直接上法院告发明人窃取营业机密都可阿 (要举证就是了)
: ※ 编辑: piglauhk 来自: 218.211.225.136 (10/15 17:33)
小弟觉得 委由好朋友申请较能避开瓜田李下的麻烦
有错请指正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68.107.18
1F:→ hotwingking:窃取营业秘密很少有人会提起 难道你愿意秀"证据"嘛? 10/15 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