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成为自己曾讨厌的坏人)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业余发明
时间Wed Oct 15 20:37:11 2008
: 八、商人、制造人、手工业人所供给之商品及产物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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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明人自始未告知老板 请求权时效自然无从起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
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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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起,逾十年者亦同。
损害赔偿之义务人,因侵权行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损害者,於前项时效
完成後,仍应依关於不当得利之规定,返还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我看到的应该是这条 . Orz
我记错了 期限的确是告知起算两年(修)..谢c兄指正
: → hotwingking:不能不向老板提提 但可以不要完成 法条是规定"完成"时 10/15 16:44
: → hotwingking:应以书面... 所以未完成自然就不须要通知 10/15 16:44
: 它的完成应该是指可以送件申请的程度吧
: 不能申请专利自然没有争讼实益可言
: : → piglauhk:H兄 ~ 要是不提 会有什麽罚则吗? 10/15 17:28
: 对方可以说发明人为不适格申请人 提举发 (上述34条)
: 或直接上法院告发明人窃取营业机密都可阿 (要举证就是了)
=口=a 也许我表达得不清楚 但我还是认为在"跟职务完全无关"的前题下
告诉老板也许会徒增麻烦. 电子工程师 和扫把之间的关系...(  ̄ c ̄)y▂ξ
不适格申请人 ~也要他拿得出证明来
要是他老板连这种和职务无关系的发明也要争..
你也可以预见告之後的争执.
: 小弟觉得 委由好朋友申请较能避开瓜田李下的麻烦
: 有错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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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1.201.191
1F:推 car:我觉得"职务完全无关"要禁得起双方公评吧 一切都举证问题 10/15 21:18
2F:→ car:也许扫把用到了电子公司的 设备或资金 也未可知阿 :Q 10/15 21:19
3F:→ car:第8条第一项的法定实施权就是在讲这个 10/15 21:21
4F:→ car:请求权自知悉起两年消灭 不是两年後起算 XD 10/15 21:23
5F:→ car:其实是时效消灭 对方取得抗辩权 (请求权不不会消灭) 10/15 21:24
※ 编辑: piglauhk 来自: 219.71.201.191 (10/16 01:01)
6F:推 iampincky:跟职务无关有很多解套方法,比如说找别人当发明人,自己 10/17 10:45
7F:→ iampincky:当专利申请人。这样就跟职务没有关系了 10/17 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