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star (zstar)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请专利范围?
时间Sat Oct 25 09:48:43 2008
dear Y朋友, 谢谢您很详细的释疑
还有 P朋友, V朋友也都有帮到我。
我再多说明一下,如果有观念错误之处,欢迎指正
1. 「模糊」是不好的,也不合专利法规。我欠缺考虑到这层面。
不过因我的观念是:「多项式申请,专利范围不凹白不凹」
很自然会把独立项故意写大,留下模糊解释空间亦无妨,
附属项里才写明确。
2. 也因为「多项申请」,一份申请有多个独立项的基本 quota,
因此如果发明「铅笔 - 金属筒 - 橡胶」的物品
写申请专利范围时,也可同时申请不同角度:
(1) 一种铅笔,其特徵在於包含金属筒、橡胶....
(7) 一种金属筒,其特徵在...
(15) 一种书写工具,...
3. 「物的新用途」可否专利?
课堂上的说法:物,分物品、物质。物质包括化合物、微生物。
只有物质可有「新用途专利」,
物品的用途,在物品被发明之时就存在了,难有「新」的余地。
4. 「可否以功能描述申请专利范围?」
前几篇,V 板友从美国专利的角度解答过。
进一步了解。claim 应说 what it is. 而非 what it does.
除了 means plus function 写法外,functional claim 会被 112 核驳;
甚至还没到新颖性、进步性层级。
以上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网)》之铭言:
: : 请教各位,
: : a. 上述专利申请范围有没有写得不恰当之处?
: 个人觉得以整个句子来讲,并没有不怡当,
: 一、有人说「附有」不明确,管见并不同意。
: (1)要判断「附有」是否明确,要整篇说明书一起看,不能只看专利范围。
: (2)就算没有说明书,小弟个人也不会觉得「附有」不明确。
: 二、有人说写独立项要尽量「上位、抽象、模糊、简化」,这是错误的
: 写专利范围要「抽象」,但不能「模糊」
: 抽象是指利用上位的观念,用以包摄两个以上的不相同但具有相同特徵的下位概念,
: 并且要在说明书中说明相同的特徵为何,
: 使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能了解其内容。
: 如果使用了抽象用语,而该抽象用语又非一般技术用语,
: 且说明书并没有将该抽象用语的「相同特徵」定义清楚
: 那就叫「模糊」不叫「抽象」。
: 三、小弟认为最大的问题是,整个专利范围太短了,很容易被核驳。
: 除了这个发明人是天才,否则应该没有可能写只有一行的专利范围。
: : b. 某乙的发明/新型 有新颖性、进步性吗?
: 新颖性或进步性的判断要搭配检索完的引证案一起看,
: 若乙的引证案只有甲,的确具有新颖性。
: 而进步性的判断请依五大步骤:
: (1)确认申请专利范围:
: 一铅笔,该铅笔一端附有一橡胶块;
: 该橡胶块系用来吸收坠落时的撞击,以保护铅笔用。
: (2)确认引证案的揭露范围:
: 1. 一铅笔,其特徵在於一端附有一橡胶块。
: (3)确认引证案和申请专利范围的差异:
: 该橡胶块系用来吸收坠落时的撞击,以保护铅笔用。
: (4)确认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之一般技术水准
: 我想智慧局会认为利用橡胶块吸收坠落时的撞击是一般技术水准。
: 而若去争辩这一点,我想也只有自取其辱的结果。
: 因为从教科书就能找到利用橡胶块吸收坠落时的撞击的教示了。
: (5)确认发明所属技术领域能否完成申请专利范围的整体。
: 我想若(4)是Yes,(5)一定也是Yes。
: : c. 某乙实施是否需某甲授权?
: 若甲的权利范围是没有问题,真的这麽大,
: 那乙的确实施是否需某甲授权。
: : 这个疑问可能牵涉到:
: : a. 「物品的新用途」似乎没有专利余地。
: 物品的新用途是可专利的,
: 但要看新用途是否用为发明所属技术领域者之一般技术水准。
: 「一般技术水准」是用没有办法简单法理来说明,
: 只能利用过往的申请案、举发案、判决、判例、教科书…来拘束(或说服)智慧局或法官
: 像橡胶块用来吸收撞的用途,智慧局普遍会认为是一般技术水准。
: 也药品的新用途,例如威而刚,则比较不会被认为是一般技术水准。
: : b. 为解决不同技术问题,却碰巧与先前技术物品近似,怎麽处理?
: 因为技术思想重复性高(英雄所见略同),所以近似是很常见的,
: 这种情况要仔细比对有没有侵权的问题。
: 理论上,一个科技公司合理的研发流程,
: 应该是先看完相关的专利之後,再开始研发,
: 若研发之後才发现有专利,那该检讨的是研发的流程。
: http://www.patentcat.com/jforum/posts/list/0/20.page#21
: 想知道更进多专利的讯息,可以来我的网站发问,
: 提供完全免费的谘询服务
: http://www.patentcat.com/jforum/forums/show/7.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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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73.6.218
1F:推 VanDeLord:claim的preamble的一致性就会出问题,申请专利权项的保护 10/26 20:02
2F:→ VanDeLord:标的不明确~可专利性若ok,不是改写claim,就是"分割"案 10/26 20:04
3F:→ forcomet:避免产生有1F的问题的话 直接写到claim里面不是很清楚吗? 10/26 23:22
4F:推 VanDeLord:若我没意会错误,原文 2. 之(1)/(7)/(15) 应是claim项数 10/26 23:44
5F:推 piglauhk:这样写 标的物不一致 会不会有发明单一性的问题 10/27 09:57
6F:→ piglauhk:PS: 用英文专业程度一整个UP~特别是有个别字看不懂的时候 10/27 09:57
7F:→ piglauhk:XD ~ 10/27 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