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成为自己曾讨厌的坏人)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商标 = =+
时间Thu Nov 20 18:33:22 2008
今天闲闲无事又来起歪念
假设: 今天BENZ 300 系列的车子无任何外观专利保护
我现在在无任何授权下照着benz 300来来做一个等比缩小的figure用以销售
而把车子上的所有 圆内三角星的商标取下
用一个圆取而代之 另请别人另行贩售三角星
让玩家自行贴上 侵权的是用家 不是制造商 = =+
这样子制造/贩卖在法律上会有什麽法条有可能会踏到的? 请指教
-顾虑
一. 无外观专利 (OK)
二. 着作权 (也OK)
根据着作权法第五条~所称着作,例示如下:
4、美术着作。
包括绘画、版画、漫画、连环图(卡通)、素描、法书(书法)、字型
绘画、雕塑、美术 工艺品及其他之美术着作。
6、图形着作。
包括地图、图表、科技或工程设计图及其他之图形着作。
依上谓列表 3D的工业产品 "应"不为着作权保护
三. 商标法 (OK)
第八十一条
内容 未得商标权人或团体商标权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於同一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之注册商标或团体商标者。
2、於类似之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之注册商标或团体商标,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
认之虞者。
3、於同一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使用近似於其注册商标或团体商标之商标,有致相
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
81.1 没有
81.2 81.3 只有一个圈也混淆误认我也认了
四.公交法
第二十条(仿冒表徵或外国着名商标)
事业就其营业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不得有左列行为:
一、 以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之他人姓名、商号 或公司名称、商标、商品容器
、包装、外观或其他 显示他人商品之表徵,为相同或类似之使用,致与他人商品
混淆,或贩卖、运送、输出或输入使用该项表徵之商品者。
二、 以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之他人姓名、商号 或公司名称、标章或其他表示他
人营业、服务之表 徵,为相同或类似之使用,致与他人营业或服务之设施或活动混
淆者。
三、 於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经注 册之外国着名商标,或贩卖、运
送、输出或输入使 用该项商标之商品者。
这条包山包海 好像有点问题...
对於这样的"仿造"行为 实务上 有什麽需要注意的吗?
有请各位前辈指教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20.44.76
※ 编辑: piglauhk 来自: 122.120.44.76 (11/20 19:18)
1F:→ demonhom:诱导侵权!? 11/20 21:32
2F:推 zstar:卖三角星的人侵权~ 11/20 21:47
3F:推 car:看三角星跟圆制造的目的及组合专一程度 11/20 22:38
4F:推 car:商标法 61 应可适用 11/20 22:43
5F:→ hotwingking:商标法61条恐怕不是这样子的目的 至少在我国法例上 11/20 23:30
6F:→ hotwingking:你用专利法对物品专利的概念来解释商标法了 11/20 23:31
7F:推 car:所以我走火入魔了 = = 再念仔细 11/21 00:11
8F:→ hotwingking:没有呀 本来念法律就得多多讨论 才会发掘思考上的盲点 11/21 01:26
9F:推 barley:好奇立体物品不属於美术着作的工艺品吗? 11/21 01:46
10F:→ hotwingking:车子是谁制造的?实体车子可有人类心智创作投入? 11/21 02:02
11F:→ hotwingking:所以可以是着作权标的 恐怕是车子设计图 然而在设计图 11/21 02:03
12F:→ hotwingking:转换为立体实物的过程 智慧局跟法院都认定那叫实施 11/21 02:04
13F:→ hotwingking:而非重制 因为在平面到实体间的转换是不同的表达 11/21 02:05
14F:推 barley:h大误会了 小弟是问三角的mark 不算着作权标的吗 11/21 05:00
15F:推 barley:欧我看错了 没看到用一个圈替代 抱歉 11/21 05:02
16F:→ hotwingking:大家可以查Chrome heart这牌的银饰 这家公司就很高招 11/21 11:16
17F:→ hotwingking:他们把银饰在美国作着作权登记 又在台湾把商品本身图 11/21 11:16
18F:→ hotwingking:形申请为商标 就真的很难挡 11/21 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