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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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关於监定报告左右成败的讨论
时间Tue Dec 23 19:04:21 2008
※ 引述《MicroOptics (该死的伊朗人)》之铭言:
: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网)》之铭言:
: : → hotwingking:micro大真的点出了严重的问题所在 当事人辩论主义却加 12/21 19:03
: : → hotwingking:入了技审官自为决定心证 不是反而使法官变事主了嘛? 12/21 19:04
: : → hotwingking:如为上诉 上诉审一样是事实审? 那上诉的技审官凭什麽
: : → hotwingking:推翻一审技审官的决定? 制度到此还能怎麽玩下去?
: : 就小弟所知,技审官并没有自为决定心证的权责。
: : 依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 (民国 96 年 03 月 28 日公布 )
: : 第 4 条
: : 法院於必要时,得命技术审查官执行下列职务:
: : 一、为使诉讼关系明确,就事实上及法律上之事项,基於专业知识对当事
: : 人为说明或发问。
: : 二、对证人或监定人为直接发问。
: : 三、就本案向法官为意见之陈述。
: : 四、於证据保全时协助调查证据。
: : 也就是说,技审官主要的工作是整理争点,协助法官行使阐明权,
: : 技审官不是证人,也不是监定人,所以技审官说的话是没有证据能力的。
: : 而决定心证的工作仍是法官的权责,
: : 所以没有上诉审技审官推翻一审技审官的决定的问题。
: 我好奇的是 y大认为诉讼指挥权如何分
: 技审官的资料 列为判决的基础 要先让当事人辩论
技审官的资料不能列为判决的基础,
若法官列为判决的基础,可以上诉救济之。
: 但技审官的介入 又与判决无关 那问是问心酸的啊
: 当事人的劳力时间费用 法之所在呢
: 换言之 就是当事人已经够乌卢赛了 还有一个和案情可能无关的人
: 在旁边讲一些有的没的 这和邱老师的理论 根本茅顿
: 至於争点 是双方有争执 而不是法院有争执
: 法院争执双方不争执的事 处分权主义何在
: 而且当事人双方有失权效 技审官爱问就问
: 说真的有点纠问主义的色彩
我想这是你基於对制度的误解,得出的错误结论吧…
: 至於辩论主义 重点在於当事人能否完全的攻击防御
: 技审官的重点在於法官无法自由心证 多了个人还是不能帮法官念书
: 更何况技审官是否算专家都是问题 那法院的公正第三者地位增或减
: 个人认为法条并没有那麽伟大 还阐明云云
: 说的白话 小孩都懂的
: 这条是说 当法官不懂时
: 可以命技审官叫
: 当事人双方不要在说了 法官大人不懂 说白话一点
: 证人不要在上课了 法官大人不懂 说简单一点
: 证人 当事人说的法官大人都不懂 技审官 你讲一遍
: 技审官 你看当事人说的喇叭是乐器还是器官 不要害我法官大人闹笑话
判断刺叭是乐器还是器官并不技审官的工作,
技审官的工作是整理争点,例如,告诉法官说,
原告主张专利权利范围里的「喇叭」是一种乐器,
被告主张专利权利范围里的「喇叭」是一种器官。
: 这样的制度 有那麽伟大吗
我觉得您还是先把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念完之後,
再来讨论会比较有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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