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dchen0901 (奋战中~)
看板Patent
标题关於专利师
时间Sat Feb 21 09:10:23 2009
针对记帐及报税代理业务人不经记帐士考试及格可领取记帐士证书,
有违宪疑义声请解释案,
司法院大法官今(二十)日举行第一三三五次会议作成释字第655号解释认为,
记帐士法第2条第2项规定,
使未经依法考试及格的记帐及报税代理业务人取得与经依法考选为记帐士者相同的资格,
违背宪法第86条第2款规定,应自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依记帐士法第35条第1项规定,
记帐士法施行前已从事记帐及报税代理业务满三年,
且均有报缴该项执行业务所得,自记帐士法施行日起,得登录继续执业。
但每年至少应完成二十四小时以上之相关专业训练。
另立法院於民国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三读通过增订同法第2条第2项规定,
使符合上开规定而领有记帐及报税代理业务人登录执业证明书者,
每年完成二十四小时训练,即可以登录换照方式,
取得与须经考试及格记帐士相同的资格。
考试院认为,记帐士的执业范围,依记帐士法第13条第1项第4款规定,
包括受委任办理商业会计事务一项,经释字第453号解释认为属专门职业之一种,
依宪法第86条第2款规定,其执业资格应依法考选。
上开修正条文却允许记帐及报税代理业务人不经记帐士考试及格,
而由财政部迳予发给记帐士证书,有抵触宪法及宪法解释之疑义,声请大法官解释。
对此,释字第655号解释认为,依宪法第86条第2款规定,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应经考试院依法考选。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2条亦明定,所称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
指依法规应经考试及格领有证书才能执业之人员。
参照释字第453号解释意旨,处理商业会计事务之人员,
必须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与经验,才能办理,亦为专门职业人员之一种。
而依记帐士法第13条第1项规定,记帐士的法定执行业务范围,
包括受委任办理商业会计事务、营业登记、税捐申报、税务谘询等业务,
显然比商业会计法第2条第2项所规定的商业会计事务的范围更广,
影响层面更深,故记帐士也应属专门职业人员,依上开宪法规定,
应经依法考选才能执业。同法第2条第2项规定,
却使得未经考试及格的记帐及报税代理业务人,可直接以登录换照的方式,
取得与经依法考选为记帐士者相同的资格。
对於经考试及格取得记帐士资格者,并不公平,
且违背宪法第86条第2款规定,应自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70.164.182
1F:→ sonardome:代理人:谁理你们 (抖) 02/21 11:45
2F:→ JSL3719:谁想当勇士去提释宪案? (抖) 02/24 12:54
3F:推 lkw:如果需要联署我可以帮忙,我太弱当不了勇士XD 02/25 17:40
4F:→ JSL3719:顺便捅律师法第20条第2项比较好玩 02/25 17:57
5F:推 yaudeh:释宪要委任律师喔… 02/25 17:59
6F:推 piglauhk:我看不懂..这跟专利有什麽关系 >< 02/25 21:12
7F:推 lkw:大口,你忘了那些免试领证的专利师了喔? 02/25 23:01
8F:推 piglauhk:= =+ 冲阿!给他们死 02/26 09:58
9F:推 sank:那些老贼,怎可能死的了!!!! 02/26 12:11
10F:推 priorart:幸好我不符换照资格 否则也在老贼之林了 02/26 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