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r (<(‵皿′)@m)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请教关於专利师规则修改
时间Sat Mar 28 15:43:26 2009
※ 引述《qrst (qrst)》之铭言:
: 专利师规则最近有修改,把选试50分及格条件取消。
: 去年应考且依新规则可及格的人,
: 可向考选部申请撤销原(不及格)处分吗?
: 新考试规则:
: 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13564&ctNode=1367
: 请问各位看法
: 谢谢
你好~ 我也正在念行政法, 分享一下小弟看法, 如有错请别把我打飞 XD
行政程序法(以下简称本法)
1. 考试院之职权行使是否属於行政程序法适用范围 ?
Ans:
3 III 8款:
考试院系我国特殊权力分立制度之宪法机构, 但本质上仍属三权分立中, 行政权之一环
而考选命题及评分之行为, 因其为高度属人性(即专业判断),
特别予以排除本法"程序"规定之适用, 实体内容仍有本法适用, 以保障人民救济之管道.
(其实本法很多原理原则均来自宪法, 不如说是间接遵守宪法之实现.)
2. 考试院公布之"专利师考试规则"(简称本规则), 是否有溯及既往或事实变更 ?
Ans:
159 II 2款: 本规则15条属作用性行政规则中, 认定事实(及格与否)之准则,
中央法规标准法 13
法规明定自公布或发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
=> 故本规则15条自98年3月18日公布, 3/20生效
中央法规标准法 18 从新从优原则
节录 "处理程序终结前,据以准许之法 规有变更者,适用新法规。"
=> 所以97年考试已放榜(程序已终结), 无法适用
128 I 1款: "所依据之事实", 我认为是指各科成绩为作成行政处分(及格与否)之基础.
3. 从规则公布到及格并领证有关之流程为何 ?
Ans:
本规则公布 (行政规则) -> 合规则之应考人申请考试 -> 考试
-> 阅卷依专家判断知识合致程度(不确定法律概念为其构成要件),
进行评分 (行政裁量给予分数为其法律效果), 得到成绩 (行政处分)
-> 考选部 依成绩 + 本规则 裁量及格与否, 公告榜单 (形成处分)
并给予及格证书 (确认处分)
-> TIPO 根据专利法5条等文件, 发给专利师证照 (附受训之停止条件的授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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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错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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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91.111.216
1F:推 eedavid:我推 03/28 16:21
2F:→ eedavid:考试院评分标准得排除於行政程序的规范 03/28 16:22
3F:→ MicroOptics:谢谢您在我文章中的补充 您的文章没法论对错 03/28 22:41
4F:→ MicroOptics:法律是价值评价 逻辑的论事用法 您是法条的堆砌 03/28 22:42
5F:→ MicroOptics:您能说法典是对或错吗 或任何人能说吗 03/28 22:43
谢谢指教
6F:推 qrst:有一个错处:专利师考试规则是"法规命令"~ 03/28 23:28
我还是觉得是 行政规则耶, 考试规则是考选部判断成绩总合是否及格,
下达行政处分的标准, 虽然是内部参考基准, 但会"间接"对外部(应试人员)产生影响,
故要符合中央法规标准法13条予以公告或公布, 如同 专利审查基准之於TIPO一样,
是内部下达行政处分的标准.
若是不服仅能对行政处分提起救济, ex: 成绩, 及格与否, 领证.
法规命令有"直接"对外部造成影响, 故必要有法律授权目的、范围,
虽然本规则有写授权来源, 但未必就是法规命令 (因其对外部影响并不是直接干预)
7F:→ qrst:至於生效日,除外事项,行程#128适用...等判断,我虚心求教 03/28 23:30
谢谢
8F:推 yaudeh:TIPO发证书并没有附条件,受训是执业的条件,非证书的条件 03/29 05:05
嗯, 是我写错了 Orz, 抱歉
9F:→ forman:论法不如考上专利师再说 03/29 08:50
说的对 ~
※ 编辑: car 来自: 140.112.52.148 (03/30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