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God (黯月舞星魂)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这样是否可以申请专利?
时间Thu May 21 09:45:16 2009
※ 引述《lkw (爱‧简单最好)》之铭言:
: ※ 引述《Qpie (Q比)》之铭言:
: : 我们公司最近想将几个系统的应用技术申请专利,
: : 其中有些技术已经应用在我们自己客户的案子上,并实行多年了,
: : 请问这样还可以申请专利吗?
: : 因为我看专利法22条有排除申请前已见於刊物或以公开使用者,
: : 但我不是很懂「公开使用」的定义。
: : 假设只是在客户的系统上使用,外人并无从知悉该技术,
: : 是否算是公开使用?
: 所谓公开,就是"不特定第三人"得已知悉
: 如果系统是在你们客户内部使用,那便不算公开
: 如果是对外的系统(如web base),外人可以连结
: 那就算公开
: 另外,若是该系统的系统文件或其他spec,不特定第三人可以取得
: 甚至是你的客户把系统的特徵打在广告上,就算不特定第三人无法直接使用该系统
: 那也算公开
依审查基准的解释 (第二篇第三章第2.5.3小节)
如果只是单纯的使用,但无法得知其技术内容者,不构成公开使用
但像lkw大後面的例子,已经将特徵或技术文件完全公开的,大概就算公开使用吧
不过公开使用较不容易举证,尤其是时间点的部份
审查委员通常也不会去找这方面的引证
只要小心竞争对手有没有以这来举发的可能
另外,公开使用还包括制造、贩卖、进口等行为
但同样地,即使有在公众面前操纵,只要无从得知技术内容,依然不算公开使用
至於人家有没有办法一眼就看出技术内容,这似乎是个争议点?
一点小意见 :P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3.209.62
1F:推 lkw:我不是很懂"公开使用还包括制造、贩卖、进口等行为"这句话 05/21 18:28
2F:→ lkw:可以请大大深入说明一下吗? 05/21 18:29
3F:→ lkw:我的认知,那些行为是所谓的实施行为,也就是专利权的排他标的 05/21 18:31
4F:→ lkw:和公开使用的关连,还请大大指教 05/21 18:31
5F:→ forman:102b於us境内任何人将产品公开或贩卖一年内还是可申请专利 05/21 20:50
6F:→ SGod:制造:开放参观生产线 贩卖:广告宣传 进口我找不到例子XD 05/21 23:01
7F:→ SGod:就是并不限於狭义的「使用」行为 05/21 23:04
8F:推 lkw:那重点还是公开嘛,制造贩卖进品并不必然就等同於公开 05/21 23:49
9F:→ SGod:对於公开我没意见.. 我是把重点放在表面公开与内容公开的差异 05/22 06:53
10F:→ SGod:例如上街叫卖已经处於不特定第三人可知悉的状态 05/22 06:56
11F:→ SGod:但依然不见得构成公开使用 05/22 06:57
12F:→ SGod:即使全世界都知道某个产品早就在制造贩卖进口了 05/22 07:02
13F:→ SGod:但只要没人知道这产品是怎麽做出来的 它的技术依然具有新颖性 05/22 07:03
14F:→ SGod:(囧 愈加愈多个人意见了..P.S. 以上仅为个人推论 不一定正确) 05/22 07:10
15F:推 orsonplus:其实 在没人知道产品怎麽做出来的前提之下 05/22 08:14
16F:→ orsonplus:就不属於第三人可知悉 知悉的标的是指技术 而非产品 05/22 08:16
17F:→ orsonplus:简单的说 一般人容易搞不清楚的是 05/22 08:18
18F:→ orsonplus:1.甚麽叫任意第三人 不特定第三人 05/22 08:18
19F:→ orsonplus:2.一直把专利 跟 产品 这两个标的混淆 05/22 08:20
20F:推 orsonplus:专利 跟 产品 这两个标的若分的很清楚 05/22 08:25
21F:→ orsonplus:不用解释太多 若分不清楚 很多东西都会在那边绕圈圈 05/22 08:26
22F:→ orsonplus:大多数申请人会问: 我申请的专利会不会侵权 05/22 08:27
23F:→ orsonplus:我也有申请专利 为什麽我会侵权....等等的问题 05/22 08:28
24F:→ orsonplus:都来自 "专利" vs "产品" 的观念混淆 05/22 08:30
25F:→ orsonplus:以上 讲的并非针对这篇的外观是否揭露技术的问题 05/22 08:34
26F:→ orsonplus:而是点出 一般人最容易弄乱的地方 05/22 08:34
27F:→ orsonplus:跟据经验 这些问题 通常都是教育客户时要比较花心思之处 05/22 08:36
28F:→ orsonplus:如何能让外行的申请人 在短短的几句话中 就懂 就分清楚 05/22 08:37
29F:→ orsonplus:有时後 也是一种对专利工作者的挑战 XD 05/22 08:38
30F:推 lkw:我也有申请专利,为什麽我会侵权?我认为是对专利权"本质"不清 05/22 10:56
31F:→ lkw:楚,也就是搞不清楚专利权是个"排他权",而非"实施权" 05/22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