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
看板Patent
标题[请益] 专利法规
时间Mon Jun 1 23:05:43 2009
一问: 设发明人 A 及 B 同时发明一物品,A独自向TIPO申请专利核准,
B发现後,向 A 说要把案件举发掉并拿回其专利申请权,以下为A之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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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之专利法规对此状况之规范如下:
专利法12条 专利申请权为共有者,应由全体共有人提出申请....
专利法67条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专利专责机关应依举发或依其职权撤销其专利权..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
且 专利法34条所述之非[申请权人]一项,因本人(A)亦为申请权人,故此项无法应用於
本案,由此可见,贵方(B)虽可作出举发并撤销本案,然贵方之专利申请权经本案之公
开及举发後即无法回复,为顾及俩方之利益,如贵方愿放弃本案之 申请权、及保证对
本案不提举发之诉,则本人愿赔偿X万元予贵方予以补偿,并向智财局申请更正发明人
为A及B,此举对双方均为有益无害,冀贵方肯首而了结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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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 B是否如A所述,无法取回其专利之申请权及利用较早之申请日重新申请发明专利?
问2. 专利法有否对发明人之更正有作出说明?
问3. 如专利法67条所述,专利机关可依其职权撤销其专利权,如主动告之更变是否会被
撤销?
问4. 因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系限於利害关系人方能提出举发,其请B放弃举发权之合约
是否成立?
谢谢各位先进的指导~^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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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1.2.143
1F:→ orsonplus:专34 争议标的为 "专利申请权人" 非 "发明人" 06/01 23:45
2F:→ orsonplus:已获准的专利权可以让渡 06/01 23:50
3F:→ orsonplus:问题有一点看不懂 B要的是填上发明人 还是专利权 06/01 23:56
4F:→ orsonplus:是想要共同有权 还是独得权利 第二行...拿回其专利权... 06/01 23:58
5F:→ orsonplus:贵方之"专利申请权"经本案之公开及举发後即无法回复<== 06/02 00:08
6F:→ orsonplus:这句话的标的怪怪的 ...专利申请权 06/02 00:09
7F:→ orsonplus:如果是要解决问题 就谈一谈专利权的让与比较实际 06/02 00:24
8F:→ orsonplus:和气生财 商场无永远的敌人 06/02 00:25
感谢前辈指导 B 系想把自己的名字置於发明人一项 . 只想行使着名权而已
[贵方之"专利申请权"经本案之公开及举发後....] 我想表达的意思是..你把我案件打掉
你也不能再去请同样的专利的意思. 而我没有想要解决问题 只是想探讨法规而已 XD
谢谢
※ 编辑: piglauhk 来自: 218.211.225.136 (06/02 09:17)
9F:→ forman:我很想知道b要怎样提出证据说明共同发明人 06/02 19:39
10F:推 SGod:增列发明人很简单呀..送个申请书进智慧局就好 06/02 20:03
11F:→ SGod:依审查基准的说法,智慧局不会管「发明人」这一栏是不是真的 06/02 20:04
12F:→ SGod:但如果是想并列於「申请人」,也可以用让与的方式 A让给A+B 06/02 20:05
13F:→ SGod:喔喔 没看清楚内容 你是在探讨法规 不是在问实务问题 XD 06/02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