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r (<(‵皿′)@m)
看板Patent
标题Re: [请益] 专利法规
时间Tue Jun 2 16:53:27 2009
恕删 ~
: 问1. B是否如A所述,无法取回其专利之申请权及利用较早之申请日重新申请发明专利?
由於是共同发明, AB两者为申请权人, 却仅有A申请
TIPO可依 67 I项
B可依 34条举发, 玉石俱焚,
: 问2. 专利法有否对发明人之更正有作出说明?
没有, 所以回到民法, 发明人之姓名表示权是特别人格权的一种, 可以要求列名.
第 18 条 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
之。
前项情形,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得请求损害赔偿或慰抚金。
第 19 条 姓名权受侵害者,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并得请求损害赔偿。
: 问3. 如专利法67条所述,专利机关可依其职权撤销其专利权,如主动告之更变是否会被
: 撤销?
会, 但依职权也要有法院判决文件等等证明文件
: 问4. 因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系限於利害关系人方能提出举发,其请B放弃举发权之合约
: 是否成立?
我认为 合约真意有申请权转让书的意思.
: 谢谢各位先进的指导~^_^~
一点浅见, 如有错误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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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8.107.18
1F:推 lkw:第67条有关违反第12条第1项的部份,tipo"不宜"依职权撤销 06/02 17:17
2F:→ lkw:所以不会依职权撤销 06/02 17:17
3F:→ forman:b可以去申请新型专利 06/02 19:40
4F:→ car:我想 依职权撤销也要有依据, 没必要的话 TIPO也不会吃饱撑着XD 06/02 23:04
5F:→ hotwingking:依职权...则是行政权的行使 未必要有法院判决文件 06/03 01:28
6F:→ hotwingking:但务必要依法行政 行政权与司法权平等 没有谁大的问题 06/03 01:30
7F:→ hotwingking:话说 利害关系人=>任何人都可以是利害关系人呀 06/03 10:58
8F:→ hotwingking:获得专利权之人 反面对未获得专利权之人则为不利益 06/03 11:00
9F:→ hotwingking:法律上的权利跟义务一样不能主动放弃 权利只能不行使 06/03 11:02
10F:→ hotwingking:此外 专利权之让与是要式行为 不能考虑合约是否有转让 06/03 11:05
11F:→ hotwingking:之意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即对世权 06/03 11:06
12F:→ car:谢谢 ^^ ~ 06/03 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