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kw (爱‧简单最好)
看板Patent
标题Re: [请益] 专利法规
时间Tue Jun 2 17:54:46 2009
※ 引述《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之铭言:
: 一问: 设发明人 A 及 B 同时发明一物品,A独自向TIPO申请专利核准,
: B发现後,向 A 说要把案件举发掉并拿回其专利申请权,以下为A之回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现行之专利法规对此状况之规范如下:
: 专利法12条 专利申请权为共有者,应由全体共有人提出申请....
: 专利法67条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专利专责机关应依举发或依其职权撤销其专利权..
: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
: 且 专利法34条所述之非[申请权人]一项,因本人(A)亦为申请权人,故此项无法应用於
: 本案,由此可见,贵方(B)虽可作出举发并撤销本案,然贵方之专利申请权经本案之公
: 开及举发後即无法回复,为顾及俩方之利益,如贵方愿放弃本案之 申请权、及保证对
: 本案不提举发之诉,则本人愿赔偿X万元予贵方予以补偿,并向智财局申请更正发明人
: 为A及B,此举对双方均为有益无害,冀贵方肯首而了结此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问1. B是否如A所述,无法取回其专利之申请权及利用较早之申请日重新申请发明专利?
我认为可以适用34条
我非法律出身,胡乱说说我的见解
专利申请权属於「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在我的解读,就是把共有的所有人加起来视为另"一个"权利人
A+B=C,这个C才是真的具有专利申请权的人
所以A独自偷偷申请,可以把A视为"非专利申请权人",因为申请权人是C,不是A
依34条规定,发明人、雇用人、创作人都可以在公告後提起举发撤销
所以B只要能证明自己为发明人之一,就能提出举发
但若要适用撤销後60天内再提出申请"新案"让该专利权能换成C
那又要"专利申请权人"C提出申请,也就是A+B
所以若A不同意,B也没办法单独提出申请
若A同意,那用A+B=C来提出应该是没问题。
: 问2. 专利法有否对发明人之更正有作出说明?
更正好像没有,只有提到发明人具有姓名表示权
这部份要请民法专家了
: 问3. 如专利法67条所述,专利机关可依其职权撤销其专利权,如主动告之更变是否会被
: 撤销?
释义里有说,违反此条,"不宜"依职权
: 问4. 因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系限於利害关系人方能提出举发,其请B放弃举发权之合约
: 是否成立?
这也是民法的issue
: 谢谢各位先进的指导~^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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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7.158.99
1F:推 piglauhk:C之见解 很有道理... 06/02 17:56
2F:→ lkw:因为在局内常常遇到:甲乙同为发明人,甲要把申请权让给乙 06/02 18:01
3F:→ lkw:那麽就要送来"甲同意让给乙的转让同意书"和"乙同意甲让给乙的 06/02 18:03
4F:→ lkw:转让同意书" 06/02 18:03
5F:→ lkw:这两份同意书加起来就是权利人丙同意把甲的部份让给乙 06/02 18:04
6F:→ lkw:转让成功後,乙就等於丙了 06/02 18:05
7F:→ forman:发明人有姓名表示权,ab有无可能是雇佣关系? 06/02 19:40
8F:推 orsonplus:写封 E-mail去TIPO 法规室 问个明白就好啦 06/02 19:55
9F:→ orsonplus:法规室的老大 要是您看到这篇 别杀了我 XDDDDDDDD 06/02 19:56
10F:→ lkw:tipo只有法务室,现在的法务室主任人很好 06/02 20:04
11F:→ forman:tipo法务室职责是哪些? 06/02 20:45
12F:推 car:专利法逐条释义 94年版 p31~32有讲解准共有的情形 ~: 06/02 23:14
13F:推 car:申请权有分别共有和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人彼此法律关系较紧密 06/02 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