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fman ( )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关於延续案的专利期限
时间Sun Jul 12 11:36:56 2009
各位前辈大家好,小弟有几个问题想请教
问题背景:
小弟手边有个专利,公告号为US5470784,
申请日为1992/9/23,公告日为1995/11/28。
由於本案是由母案US5187115(公告日为February 16, 1993)
申请延续案而产生的,母案之前还有许多延续案及分割案。
其专利说明书首页标记着
[*] Notice: The portion of the term of this patent
subsequent to February 11, 2010 has been disclaimed.
虽然小弟已经爬文过,但仍有以下疑问:
1. 关於延续案的部份,延续案使用母案申请日来作为优先权日,
可以说是母案的延续(以上的叙述是出自哈今)。
请问母案的申请日是否可以作为延续案之申请日?
是否会影响延续案之专利期限?
如果先前有一连串的分割改请案该如何计算专利期限?
2. 关於Notice: The portion of the term of this patent subsequent...
小弟将他解读为本案将有部份专利申请案为在2010年2月11日
(与母案到其之日接近)放弃,请问这样是否因为本案与母案
有double patenting的状况而必须提出terminal disclaimer
(或是这样的情况不叫TD)?
3. 延续上个问题,CA似乎不能加入new matter,只能保有原来说明书支持的范围,
请问在专利范围改写後会衍伸出超出母案的保护范围吗?
(因为本案只是部分放弃,表示有其他与母案不相同的专利范围存在?)
4. 根据小弟自己的判断,本案的专利期限到2012/11/28
(在1995年6月8日前申请但却在1995年6月8日後获准的「发明专利」
,专利期限为以下两期间之较长者:从获准日起算17年,或从美国申请日起算20年)
,部份的专利申请范围则在2010/2/11放弃,请问这样的解读是否正确?
以上是小弟爬文之後的疑惑,也许问题很蠢,但恳请前辈们回答!!!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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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8.140.39
1F:→ forman:CA或CIP要去看依据母案最早是那一篇 07/12 15:07
2F:→ piglauhk:来废话一下"本国的专利法"对分割案的申请日系应用母案之 07/12 18:42
3F:→ piglauhk:申请日 (专利法第33条) 未知美国规定如何... 07/12 18:43
4F:→ piglauhk:改请案 也是一样取母案之申请日为申请日 07/12 18:45
5F:推 piglauhk:而期限则以申请日起N年 实审则以优先日为基准日 二者独立 07/12 18:49
6F:→ piglauhk:我路过过来凑热闹的 不用理我 打扰了 XD 07/12 18:51
※ 编辑: rfman 来自: 61.224.180.52 (07/13 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