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rsonplus (o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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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间接侵权不纳本次专利法修正草案
时间Sun Aug 9 13:36:21 2009
(一) 专利法修正草案已於98年8月3日送请经济部审查检罗。
(二) 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将
不纳入本次专利法修正草案。
(三) 修正要点摘录如下:
一、明确界定创作之定位
创作为发明、新型及设计之上位概念,为避免创作系「新型」或「设计」之误解,
及解决现行法对於「创作」有广、狭范围不一之情况,爰将发明、新型与设计并列
为创作之类型。
二、变更新式样专利名称为「设计专利」
兹为符合产业界及国际间对於设计保护之通常概念及明确表徵设计保护之标的,爰
参考国际立法例,将现行「新式样」一词修正为「设计」。
三、增订发明、新型及设计之「实施」之定义
按「实施」包括「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等行为,
应属「使用」之上位概念,为解决现行本法对於「使用」与「实施」之用词不一,
所产生解释上之困扰,爰增订实施之定义,并修正相关条文「实施」与「使用」之
用语。
四、修正优惠期之适用范围并增订其事由
新增依己意於刊物发表者,得作为主张优惠期之事由,并将优惠期之适用范围修正
为包含新颖性及进步性(设计为创作性)。
五、将申请专利范围及摘要独立於说明书之外
配合国际立法趋势,将现行说明书包含「申请专利范围」及「摘要」,改为独立於
说明书之外。
六、开放动植物专利之申请
为促进国内生技产业之发展,开放动、植物为准予发明专利之标的,爰删除现行条
文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七、增订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及图式以外文本提出之相关配套规定明定
以外文本提出申请者,其外文本不得修正,并配套引进误译订正制度之规定;授权
订定外文本外文种类之限定及其应载明事项之办法。
八、导入复权规范
为鼓励创新、保护研发之成果,增订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非因故意而未於申请时主
张优先权、视为未主张或未依时缴纳专利年费,致生失权之效果者,准其申请回复
之机制。又回复专利权之效力,不及於原专利权消灭後至准予回复专利权公告前,
以善意实施或已完成必须之准备者。
九、放宽申请分割时点之限制
采行发明专利核准後分割制度,增订申请人於初审核准审定後三十日内得提出分割
申请之规定。
十、完备审查中之修正制度
「补充、修正」之用语改为「修正」,删除申请人主动提出修正之时间限制;为免
延宕审查时程,增订「最後通知」制度,申请人於专利专责机关为最後通知後,申
请专利范围之修正,仅得就特定事项为之,违反者专利专责机关得迳为审定。
十一、修正有关医药品或农药品之专利权期间延长相关规定
放宽申请医药品或农药品之专利权期间延长之规定,删除现行本法规定为取得许可
证无法实施发明之期间须於公告後二年以上之限制;增订专利权届满前尚未核准延
长者,其专利权之效力自原专利权期间届满之次日起视为已延长;核准延长发明专
利权期间之范围,仅及於许可证所载之有效成分及用途所限定之范围。
十二、修正并增订专利权效力不及之事项并明确采行国际耗尽原则
增订非出於商业目的之未公开行为、专利权人依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回复专利权
效力并经公告前,以善意实施或已完成必须之准备者、以取得药事法所定药物查验
登记许可或国外药物上市许可为目的,而从事之研究、试验及其必要行为,均为专
利权效力不及之事项;复按权利耗尽原则究采国际耗尽或国内耗尽原则,本属立法
政策,无从由法院依事实认定,本次修正明确采行国际耗尽原则。
十三、明确界定专属授权相关规定
明定授权得为专属授权或非专属授权、专属授权之定义与专属授权及非专属授权之
再授权规定。
十四、修正举发相关规定
废除依职权审查之制度;修正得提起举发之事由,并明定其举发事由依核准审定时
举发规定为之,惟如属本质要件,核准审定时举发事由虽未规定,仍得为之;另就
程序规定部分,增订得就部分请求项提起举发、举发之审查得依职权探知、合并审
查、合并审定及举发审定前得撤回等规定,并删除依职权通知更正之规定,爰删除
现行条文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
十五、修正专利特许实施之规定
将「特许实施」名称修正为「强制授权」,并修正其相关规定,包括申请事由、要
件,并须於作成强制授权处分时,同时核定补偿金。
十六、增订有关公共卫生议题之规定
配合 WTO为协助开发中国家及低度开发国家取得所需专利医药品,以解决其国内公共
卫生危机,强制授权生产所需之医药品,并明定适用本机制申请强制授权的范围。
十七、修正专利侵权相关规定
明定专利侵权之主观要件,并修正有关损害赔偿额之计算及专利标示之方式。
十八、新型专利制度整体配套规划修正
增订新型修正明显超出申请时之范围者,作为不予专利之事由;对於同一人同一日
以相同创作,分别提出发明及新型专利申请者,增订於发明核准审定前通知择一之
规定,选择发明者,其新型专利自始不存在,选择新型者,其发明不予专利;修正
基於新型专利技术报告内容行使新型专利权之规定;新型专利更正采行形式审查制,
但与举发案合并审查时,采实质审查并合并审定。
十九、设计专利制度整体配套规划修正
开放设计专利关於部分设计、电脑图像(Icons)、使用者图形介面(GUI)及成组
物品之申请,新增衍生设计制度并废除联合新式样制度,爰删除现行条文第一百零
九条第二项、第一百十条第五项及第六项。
二十、增订过渡条款
本次修正重点包括开放动植物专利、新增得主张优惠期之事由、发明专利初审核准
审定後得提出分割申请、新型专利单纯更正申请采形式审查、增修举发、更正及设
计专利相关规定等事项,皆属专利制度重大变革,爰增订新旧法律过渡期间规定,
以资适用。
二十一、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因本次修正为全案修正,实务作业程序亦须配合调整修正,另增订多项专利制度重
大变革事项,须有足够时间准备及因应,更有必要使各界有充分了解及适应修正後
之制度运作,爰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资料来源: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新闻稿、布告栏)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3887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3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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