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r (<(‵皿′)@m)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有关共同发明人之问题(请帮忙)
时间Sat Oct 10 01:15:47 2009
※ 引述《ice123 (ice)》之铭言:
: 请教各位先进
: 国内专利是采取先申请主义
: 我有一个疑问
: 假设有一技术有共同发明人A、B
: 而A以自己的个人名义申请专利,申请人和发明人只有挂A的名字
: 这样可以吗?
发明人自始拥有姓名表示权(就是一定可以挂名), 但未必有申请权(取得专利权之期待权),
申请权需视 职务上 (专7) 或 非职务上发明 (专8),
职务上申请权归属(1.雇佣, 学校聘请教授研究. 2.委任 or 承揽, 如国科会委托之研究)
-> 1.的话 请照学校内办法办理, 基本上是教授和学校共有
(科学技术基本法, 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 还有各校内规)
2.的话, 要看契约 (国科会计画会述明归属)
非职务上发明, 申请权属於发明人的, 但能让与给他人
: B可以作些什麽吗?
: 如果硕士论文申请专利,
: 指导老师有权强制限定研究生一定要挂共同发明人
: 及申请人吗?
要看学校规定, 问学校研发处应该有答案,
基本上申请权是学校的, 然後再依校规或契约去拆缴费和利益比例
: 另外老师说
: 『
: 原因为:硕士论文之创作权及着作权皆属指导老师与研究生共有,因此你不能独立申请为
: 单独专利发明人,我问过其他学校老师、本校老师,及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全部皆有此看
: 法。
着作权是保护expression (这应该不是你想保护的), 专利权保护 创新, 两者有差异
所以教授需有实质参与论文润写, 文法修改等等, 才是共同着作人
同样教授有提供创新内容, 才是共同发明人
: 全世界若是以硕博士论文其中之内容申请专利,皆是指导老师与研究生共同申请专利。经
: 济部智慧财产局告诉我:除了一般公司才会有独立申请人且与发明人有不同之情况,否则
: 皆是共同发明人亦是共同申请人。』
教授受雇於教育部研究, 或是承揽国科会计画
不就和一般公司员工受雇於公司, 或专利工程师承揽(外包)cases一样嘛
所以就是看契约(或校规) ..... 基本上不会是发明人的, 但能分享利益
: 以上说法是对的吗?
: 我看过有些说明
: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act=read&id=731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jan/4/today-life1.htm#
: 但实务上怎麽作比较好
: (原因发生在
: 因为工作多年有能力且作想自己兴趣的东西当硕士论文
: 所有的东西都是学生作,包跨想法及实作,未来要开公司用,
: 而之後申请专利老师硬要挂共同申请人的话怎麽办)
那要提出证据呀 单纯口述智财局不会理会
最好的时点就是你念硕博班前申请, 但已错过, 且已经申请
补救办法:
1. 附调解、仲裁或判决文件(确认申请权), 依专10 变更申请人
比较费力
2. 发明公开前, 快快撤回申请案, 重新整理好申请人 和发明人 提出申请,
但还是要注意论文发表6m内, 及研讨会等新颖性优惠期
这点其他人会argue, 但变成其他(自认为)适格申请人要走 1.的途径变更申请人.
对他们是麻烦 (也许嫌太麻烦就不弄了也未可知 XD)
谜样的一点是, 未附申请权证明书表示为申请人之前, 会让你撤回原案嘛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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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car 来自: 219.91.112.73 (10/10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