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God (黯月舞星魂)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有关共同发明人之问题(请帮忙)
时间Sat Oct 10 13:32:49 2009
※ 引述《ice123 (ice)》之铭言:
: 请教各位先进
: 国内专利是采取先申请主义
: 我有一个疑问
: 假设有一技术有共同发明人A、B
: 而A以自己的个人名义申请专利,申请人和发明人只有挂A的名字
: 这样可以吗?
: B可以作些什麽吗?
: 如果硕士论文申请专利,
: 指导老师有权强制限定研究生一定要挂共同发明人
: 及申请人吗?
以下仅是个人想法..有问题的地方请大家帮忙更正
研究生一般都会领学校的薪水或经费补助
而且会用到学校(实验室)设备
这已经可视为雇佣关系了
所以重点在於:是不是职务上的发明
如果是论文内容,那请依照学校规定,因为你是利用学校的资源做出来的
但依你的推文,似乎和研究内容无关?
: 另外老师说
: 『
: 原因为:硕士论文之创作权及着作权皆属指导老师与研究生共有,因此你不能独立申请为
: 单独专利发明人,我问过其他学校老师、本校老师,及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全部皆有此看
: 法。
: 全世界若是以硕博士论文其中之内容申请专利,皆是指导老师与研究生共同申请专利。经
: 济部智慧财产局告诉我:除了一般公司才会有独立申请人且与发明人有不同之情况,否则
: 皆是共同发明人亦是共同申请人。』
: 以上说法是对的吗?
呃..老师说的大致上是对的
但问题是,你的情况适不适用
第一个前提:以硕博士论文其中之内容申请专利
若符合这句话,请参考我前面说的 (用学校经费、设备,老师还跟你一同探讨内容)
若不符,再看发明人与申请人的问题
在不考虑雇佣或出资聘请(例如工研院或国科会计画)的情况下
申请权的确为所有发明人共有
若与论文无关,你一开始就不该将老师列为共同发明人
除非你能同时取得老师将申请权让与你的同意书
这种情况下,要提出证据更正并不容易,可能要有对方的同意书
前面car大提到撤回申请案
但要注意审查基准有说「申请人为二人以上时,应由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
其实所谓「一般公司」的申请程序并无不同
他们在申请时也要同时提出:所有发明人同意将申请权让与该公司的证明或契约书
依你提供的讯息,目前只能探讨到这里..
: 我看过有些说明
: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act=read&id=731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jan/4/today-life1.htm#
: 但实务上怎麽作比较好
: (原因发生在
: 因为工作多年有能力且作想自己兴趣的东西当硕士论文
: 所有的东西都是学生作,包跨想法及实作,未来要开公司用,
: 而之後申请专利老师硬要挂共同申请人的话怎麽办)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70.88.205
1F:→ car:撤回申请案的地方我没说清楚, 先前原案名义申请人填原po 10/10 14:30
2F:→ car:虽然无权利转让书尚有争议, 但原po仍可试试能否撤回(我没试过) 10/10 14:31
3F:→ car:撤回或是程序错误故不答辩死案(还没公开前), 原po以自己名义 10/10 14:32
4F:→ car:重新申请, 如此一来, 举证的责任就在校方和教授那边, 原po会轻 10/10 14:33
5F:→ car:松许多, 但会否引起後续违约问题, 背信 侵占等等, 还要讨论.. 10/10 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