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edavid (David Ku)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大陆专利用语问题
时间Mon Oct 12 14:36:29 2009
我想问一下大陆专利说明书语法的问题
关於附属项的部分,我看到了两个不同代理人,用两种不同语法来写
第一种: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 A, 其中,该B......
第二种: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A, 其特徵在于, 该B....
我想请问板上的先进, 这两种有差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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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21.111.186
1F:推 akirajacky:CN专利记得强制要求Claim一定要写成Jepson Type? 10/12 15:39
2F:→ eedavid:刚听一位前辈说 新型专利好像是这样的 10/12 16:15
3F:推 orsonplus:这个问题在CN审查指南上有写,很容易查的到,也很明确 10/12 16:21
4F:→ JSL3719:版主好建议,窃以为应该养成主动查询法规或基准的习惯 10/12 16:25
5F:→ forman:文字上有差别,但是实质上没有差别,这要看代理人与审委 10/12 19:25
6F:推 Xkang:这不是我上次问的问题吗XDD 大陆都用"其特徵..." 10/12 22:07
7F:推 pasica:1规定并非一定要这样写(有但书)2.实务上没写也大部份都没事 10/12 23:57
8F:→ pasica:3有遇过这种oa(少),但是没遇过单独出现这种核驳理由的oa 10/12 23:59
9F:→ pasica:我个人认为其实从属项加上其特徵是不妥的,因为出现(两次) 10/13 00:03
10F:→ forman:去看看大陆专利就知道到底是否可以罗 10/13 00:12
11F:推 lkw:规定要这样写,但现在不这样写也不会有事 10/13 01:52
12F:→ eedavid:如果是这样 未来在做大陆前案的分析比对 该怎麽看待? 10/13 10:37
13F:→ eedavid:大陆代理匪贼跟我说 发明可以用第一种 新型要用第二种 10/13 10:38
14F:推 VanDeLord:二段式的写法主要是在独立项,藉以明确区分出前案与本案 10/13 11:00
15F:→ VanDeLord:之技术特徵,至於附属项,应该没人会用这种写法吧... 10/13 11:01
16F:→ VanDeLord:前案(先前技术)与本案(申请专利技术) 10/13 11:03
17F:→ eedavid:CN规定新型好像就是要这样写耶... 10/13 11:09
18F:推 VanDeLord:刚看了一下前一阵子送件的CN案,@@" 的确连附属项也是... 10/13 11:26
19F:推 VanDeLord:不一定是新型,看到发明也可以这样写~ 10/13 11:41
20F:→ eedavid:那这样解读上(例如比对分析) 会跟其他国家不一样吗? 10/13 12:02
21F:推 orsonplus:再怎麽解读,专利范围都是第一个字到句点为止的整体。 10/13 12:36
22F:→ orsonplus:专利范围还是基於全要件原则下的文义读取开始看 10/13 12:37
23F:→ orsonplus:从逻辑来看也没问题,引用标的是技术范围,不是文字接龙 10/13 13:08
24F:→ orsonplus:从所有的CN官方的审查指南、最高人民法院的讲法来看 10/13 13:43
25F:→ orsonplus:对於附属项其特徵在於的定义都是指"附加技术特徵" 10/13 13:44
26F:→ eedavid:了解 感谢O大 10/13 13:46
27F:→ orsonplus:吉普森式的写法在於明确指出先前技术,俾利审查委员阅读 10/13 13:46
28F:→ orsonplus:对了很多CN代理人不一定专业,常常错误解审查指南跟法规 10/13 13:51
29F:→ orsonplus:跑来跟台湾代理人说这样不行,那样不行,结果不是不行 10/13 13:51
30F:→ orsonplus:是他自己曾经搞错某些东西被要求修正,而扩大解释... 10/13 13:52
31F:→ orsonplus:最好相信自己看到的法规.... 10/13 13:54
32F:→ orsonplus:有TW事务所为了节省成本,跟一些代理费低的CN事务所合作 10/13 13:56
33F:→ orsonplus:往往会发生很神奇的解释或理由..XD 10/13 13:57
34F:→ JSL3719:我想到德国代理人翻译出现Typo,被审委挑到之後,还给装死 10/13 14:36
35F:→ JSL3719:要收修正费用的事... 10/13 14:36
36F:推 pasica:请问O大=>附属项其特徵在於的定义都是指"附加技术特徵"这句 10/13 15:10
37F:→ pasica:话是从审查指南的那部份有提到?~~谢谢。可否给出章节页码 10/13 15:11
38F:→ orsonplus:并没有明确规定其特徵在於=附加技术特徵,只是从其它文件 10/13 15:38
39F:→ orsonplus:看来,CN的逻辑似乎是这样在诠释... 10/13 15:39
40F:→ orsonplus:大多官方文件在讲到附属项,都会提到"附加技术特徵"概念 10/13 16:03
42F:推 pasica:附属项是附加技术特徵这我同意,不过从属项是否加上特徵写 10/13 17:45
43F:→ pasica:法,似乎并无关乎"附加技术特徵"~~ 10/13 17:46
44F:→ orsonplus:用填表格角度,规定要我写技术特徵,就写了其特徵在於 10/13 18:31
45F:→ orsonplus:或许可以跳脱一下我们的习惯的思维,来看几个字 10/13 18:34
46F:→ orsonplus:有些案子不写那几个字,也都没啥问题,但就有代理人可能被 10/13 18:46
47F:→ orsonplus:退件过,所以扩大解释说这不加不行会被退件,至於TW代理人 10/13 18:47
48F:→ orsonplus:能选择的,只能以减少程序纠纷为主,以最安全的方式送件 10/13 18:48
49F:→ forman:有些大陆审委会要求你加上;其特徵在於~;怪怪罗 10/13 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