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oyihc (dormSeventh409)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请问台湾有无类似美国CIP案的申请方式?
时间Tue Nov 3 09:17:32 2009
因为实验室里的研究作到一段落
想先把目前的成果申请专利(A案)
但之後这项研究还会有新的东西加进去(也许会当作B案)
而这部份有概略的想法 不过目前还没有完整的研究结果
这种情况 B案在美国那边似乎适用CIP案
那在台湾有没有类似的方式可以用呢
如果没有的话 对於未来申请B案时有没有什麽建议呢?
如果把B案的想法写在A案里 未来A案会不会成为B案的引证案?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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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1F:→ epopee:国内优先权,细节可以看智慧财产局网页的相关说明 11/03 09:57
2F:→ eedavid:不建议使用国内优先权,B案技术与A案技术是否有明确的差异 11/03 13:35
3F:→ eedavid:还只是A案的延伸应用? 11/03 13:40
4F:→ JSL3719:国内优先权,但与CIP不同点在於B案主张国内优先权之後 11/03 14:23
5F:→ JSL3719:A案视同撤回,而且B案需要在A案申请後12月内提出 11/03 14:24
6F:→ JSL3719:CIP无母案被撤回之问题,且提出时间的几乎不受限制(前提 11/03 14:25
7F:→ JSL3719:是A案还在审查程序中) 11/03 14:25
8F:→ JSL3719:第二点,A案在B案申请前没有公告或公开,自然无法作为新颖 11/03 14:26
9F:→ JSL3719:性/进步性之核驳依据。原始申请人相同时,亦无法作为拟制 11/03 14:28
10F:→ JSL3719:丧失新颖性之引证资料 11/03 14:28
11F:→ JSL3719:若在A案公告或公开之後才提出B案,则A案可用於核驳/举发 11/03 14:29
12F:→ JSL3719:B案丧失新颖性/进步性 11/03 14:29
13F:→ JSL3719:另,A案申请後,其他型式的公开(论文、产品、OOXX)也会 11/03 14:30
14F:→ JSL3719:造成B案丧失新颖性/进步性 11/03 14:32
15F:→ JSL3719:实际情况还是要看A案揭露内容与B案的相关度 11/03 14:36
16F:→ forman:JS大大建议你回应文章比较快 11/03 21:25
※ 编辑: uoyihc 来自: 114.24.44.74 (12/26 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