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twang (虎虎)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公平交易法的权利
时间Mon Jan 11 15:23:52 2010
参考过版上大大的回答後
老师也告诉我们答案了...
贴上来给大家参考一下
还是谢谢回答我的各位
一、智财权所有人可利用权利让与之方式,允许他人使用自已的智财权,例如让与
、授权或质押(例如向银行贷款),但这种权利应不包括经政府(主管机关)强制授
权之部分,换言之,因政府强制授权或特许者,其拥有之智财权,即不通再让与他人。
二、公平交易法第14条(如下)所规定之例外,即属政府强制特许之权利,不得让与、授权
或设质。
第十四条(联合行为之禁止及其例外)
事业不得为联合行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体经济与公共利益,并经中央主管
机关许可者,不在此限:
一、 为降低成本、改良品质或增进效率,而统一商品规格或型式者。
二、 为提高技术、改良品质、降低成本或增进效率,而共同研究开发商品或市场者。
三、 为促进事业合理经营,而分别作专业发展者。
四、 为确保或促进输出,而专就国外市场之竞争予以约定者。
五、 为加强贸易效能,而就国外商品之输入采取共同行为者。
六、 经济不景气期间,商品市场价格低於平均生产成本,致该行业之事业,难以继续维
持或生产过剩,为有计画适应需求而限制产销数量、设备或价格之共同同行为者。
七、 为增进中小企业之经营效率,或加强其竞争能力所为之共同行为者。
※ 引述《netwang (虎虎)》之铭言:
: 这个题目是我在詹炳耀着作的「智慧财产权新论」上看到的
: 课本内文写着
: 「公平交易法对於所有智慧财产权的动态行为提供一种最低层次的保障
: 使得其买卖、授权、设质与担保等商业行为有一种最起码的标准可提供。」
: 但是後面的习题却出
: 『为什麽公平交易法中规定的权利无法让与、授权与设质?』
: 我觉得这个问题和内文很矛盾
: 且文中并没有在对这个部分有其他着墨
: 所以有点搞混了....
: ※ 引述《chuangF (chuangF)》之铭言:
: : 来讨论一下楼主的问题 权利可否「让与、授权与设质」
: : 这个问题很大 而且我也没在法条上看到这些名词
: : 首先 权力(利)可不可以「让与、授权与设质」
: : 第一 权力的英文 power 权利 right
: : 权力 像是言论自由 集会自由 投票权 这些都是权力
: : 这些权力基本上不能让与、授权与设质
: : 所以我不知道楼主所说的是权力还是权利
: : 第二 权利
: : 这个权利主要是指私法(民法)上的权利
: : 大致可以分为物权 和 债权 (这个说法太简单了 勿战)
: : 其中物权根据物权无因性的理论
: : 物品没有处分权处分是可以允许的
: : 不过效力未定
: : 总而言之 公交法上的写的是权利了话 基本上可以让与、授权与设质
: : 如果写的是权力了话 就不能
: : 那因为公交法法条也没有出现类似的名词 所以我也不能确定什麽
: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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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VanDeLord:可以一并参考专利法76条应该会比较清楚 01/12 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