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请教美国专利法问题
时间Wed Jan 13 23:58:56 2010
※ 引述《initial (深邃)》之铭言:
: 前案是那 耳熟能详的雷射笔逗猫专利('036),由A君在1993/11/2申请。
: 问题一:如果今天B君拿雷射笔来逗狗或是其他动物,B是专利侵权吗?
: (从claim construction和infringement analysis解释)
: 问题二:如果有另外的人C君在1990年就已经开始使用这个逗猫的方法,
: 而且在1992/12/31就已经告知A君可以拿雷射笔逗猫的事,
: 这个证据,会对於A与B的侵权诉讼造成什麽影响?
: 谢谢版上高手们解惑,谢谢!!!
以小弟之见 假设该专利有效 (A君申请前没人拿过雷射笔/类似的东西逗猫.....)
又假设其保护标的仅为方法 又假设无除外条款之适用(如57条规定)
那.就文义读取来说 猫狗殊途 不附合要件 转而判断其均等与否
侵权三要件来说 手段 功能 结果
手段 - 移动雷射笔以吸引一动物
功能 - 让该动物运动
结果 - 动物有运动到 使用者哈哈哈的很满足
又...猫与狗均为动物 故其实施该技术之技术领域应为相同
应无逆均等论之考量 B确有侵权之虞 因B侵害A独占利用雷射笔逗狗之权利
根据专利法第87条规定 用作侵害他人专利权行为之物 得为赔偿金之全部或一部
故予以判决该被逗的狗及逗狗的雷射笔归A君所有 (狗应该是所有物 没错吧)
又....因B君为故意侵权 需另交付2只狗予A君 以资补偿...= =a
结论....听上去怪怪的 有前辈可以指教一下 错在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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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1.3.101
1F:→ zstar:狗是无辜的~ 不用赔狗吧? 01/14 00:15
2F:→ forman:我看是逗pe比较快 01/14 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