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tentguy (IP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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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闲聊]乱弹之 Res Judicata
时间Sun Jan 17 12:34:41 2010
之前版上看到有专利同好提到美国法律中有关Res Judicata/Collateral Estoppel的问题,
以下就敝人对这两个名词之理解提出来供诸位随便看看.
其实不管是Res Judicata或是Collateral Estoppel, 大致上都是因为前後分别有两件
诉讼,如果第一个案子已经审结(以下称甲案),那麽法院对该案之判决会如何影响後面
这个尚未审理的第二个案子呢(以下称乙案)?
p.s.请别问小弟这两个名词该如何翻成中文, 因为我也不知道~~
Res Judicata又称为Claim Preclusion, 顾名思义就是之前甲案中原告(or被告)已经提出
(或是应提出而未提出)的诉讼理由(claim), 在乙案中就不得再提出. 换言之, 就算是再
提出来对造可基於Res Judicata原则请求乙案法官直接驳回该诉求.(If you have only
one cause of action, you only have one bite of the apple.)
若在乙案中任一造要以Res Judicata为武器, 必需符合以下三条件:
1. 在甲乙两案中的原被告两造是同样那两位(个人或法人)
2. 甲案已审结(final judgment), 请注意这里的审结也包含了一造判决(default
judgment)但不包含基於管辖权(jurisdiction)或适格法院(venue)的判决.
3. 前後甲乙两案均涉及相同一项诉讼理由(claim)或防御理由(defense), 要注意的是联
邦和州之间或州跟州之间对诉由(claim)的定义并不见得相同.举例来说, 联邦法院及多数
州法院认为从单一事件(transaction or occurrence)所衍生出来的议题(issue)都属於
同一个诉由(claim), 但少数州法院认定原告对在同一事件中被侵犯的不同权利不属於同
一诉由.
我知道我解释的很烂, 所以举两个例子来弥补.
Hypo1: P和D开车相撞, 在甲案中P告D说D的驾驶疏失导致P受伤, 结果P赢了. 过了几天,
P突然又想到在这场倒楣的意外中, D除了害他受伤之外也把P的车搞得半毁, 所以P又回到
法院另提乙案控告D的驾驶疏失致使P的车子损毁.
联邦及多数州法院的见解是在甲案已结束之後, 不但在乙案中P不能对P的伤势重新提告,
P也不能再控告D要求D赔P的车损, 这是因为P的人跟车都是在同一场车祸中受损, 所以P
必需在甲案中同时向D索赔人及车的损伤.
但有少数州法院则认为然是人是人, 车是车, 所以就算人车都是在同一场意外中受创, P
还是可以就人跟车分别提告.
Hypo2: P跟D在路上又相撞了, 这次P跟D两个人都受了伤, 但在甲案中只有P先告D指控D的
驾驶疏忽害P受伤, 结果P赢了官司. 几天後D想想很不爽,因为他也受了伤, 所以D就回到
法院另立乙案控告P在该意外中也有疏失并导致D受伤.
联邦法院以及多数法院的见解是D不可以在乙案中控告P. 理由是P跟D都是在同一场意外
中受伤, 所以为了节省司法资源, 在P控告D的同时D就必需提出反诉(counter-claim),
既然D在甲案中并未提出反诉, D就不得在乙案中就同一事件对P提告.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
法院或学者把这种情况归因於Compulsory Counter Claim而非Res Judic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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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4.4.216.20
1F:推 piglauhk:Res Judicata的判例和台湾的争点相同不得重覆提出诉讼的 01/17 17:53
2F:→ piglauhk:的规定是一样的东西吗 01/17 17:54
3F:推 barley:叙述听起来像是争点效 但例子看起来比较像是既判力效力 01/18 02:14
4F:推 silfox:好耳熟的hypo呀..敢问是Bar/Bri Freer的Civ Pro录影麽? ^^ 01/18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