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tentguy (IP World)
看板Patent
标题[闲聊] 乱弹之 Collateral Estoppel
时间Sun Jan 17 12:40:18 2010
如果说Res Judicata跟Collateral Estoppel让人雾煞煞, 那就使用Claim Preclusion
跟Issue Preclusion可能比较容易望文生义一点点.
是滴, Collateral Estoppel又称为Issue Preclusion, 所以顾名能思义的时间又到了,
如同你猜的那样, 在甲案中双方已经吵过的议题(issue)在乙案中就不准再旧事重提
问题是, 该议题在甲案必需被吵到啥程度才算? 还有, 是谁不准再吵?
基本上, 任一造要运用Collateral Estoppel当武器, 以下四要件必需被满足:
1. 在甲案中该议题必需已被审决(final judgment), 但要注意的是这里的final judgment
指的是经过实质审理(on the merits). 换言之, 一造判决(default judgment)就不算,
必需是两造在甲案中真刀真枪过完招,并由法院(法官或陪审团)对该议题做出最後认定.
e.g.专利有(无)效或是不侵害.
2.法院在甲案中对该议题的认定必需是甲案最终判决的必要基础.(i.e.逻辑上的必要条件)
举例而言, 在甲案中P控告D专利侵害,D主张该专利无效以及不侵害,若最终法院判定P胜诉,
则专利有效以及D产品侵害P的专利这两项issue都是甲案判决的必要基础.因为少了任何其
中一项P都不可能胜诉.
3.在乙案中"被主张"Collateral Estoppel的一造必需也是甲案中的一造. 这是为了诉讼
的公平起见, 举例来说, 在甲案中P控告D1专利侵害, D1主张P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有不正
行为(inequitable conduct), 但最终法院认定D1的主张不成立. 旋即P另起乙案控告D2
侵害同一专利, 若D2同样主张P在该专利申请时有不正行为, P在乙案中并不可以对D2主张
Collateral Estoppel, 因为D2并不是甲案中的一造. 换言之, 尽管法官的心证可能多少
会受甲案的影响, 但法律还是必需保障D2在乙案中有自己挑战同一议题的权利.
4.在乙案中"主张"Collateral Estoppel的人必需也是甲案中的一造. 但这一项条件已被
多数的法院废弃, 取而代之的是:
(i)若是Collateral Estoppel在乙案中是被某造拿来做为防御应用,比方说在甲案中P告
D1专利侵害, 但最终法院判定该专利无效,後来P以同一件专利另立乙案控告D2专利侵害,
不难想像, D2的第一反应就是主张P的专利已在甲案中遭认定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现今
的多数法院是认定D2在乙案中Collateral Estoppel拿来做防御使用, 理由是P已经在甲案
中有充分的机会去争执其专利是否有效,所以不让P在乙案中重新争执并不失公允.
(ii)但相反过来,若是Collateral Estoppel在乙案中是被P拿来做攻击使用,比方说在甲案
中P1告D的行为触犯反托辣斯法, 最终法院也判定P1胜诉, 消息传开後P2,P3见猎心喜,马
上递状在乙案中对D的同一行为提出相同控诉并索赔,当D主张其行为合法时,P2/P3说同一行
为已在甲案中被判定违法,所以D不能再重新争执...针对这种情况,多数法院还是会允许D在
乙案中重头来过除非:
a. D已在甲案中有充分的机会争执其行为并不触犯反托辣斯法,
b. D在甲案中能合理的预期後面还有其他原告会针对同一件事再提告,
c. P2,P3没办法参与甲案的诉讼(所以只好另起炉灶), 以及
d. 法院记录上还没有针对D的同一行为出现不一致的判决(亦即有的法院认定D违法,有的
却认为是OK).
啦哩啦杂说了一堆, 连我自己都有点不知所云, 总归来说, Res Judicata跟Collateral
Estoppel的认定常随个案事实而异, 加上敝人的英翻中显然很破, 诸公就加减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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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4.4.216.20
1F:推 shermanmt:一事不再理 01/17 15:12
2F:推 piglauhk:谢P大 01/17 17:56
3F:→ barley:听起来比较像是争点效 01/18 02:16
4F:推 barley:不过台湾目前实务争点效力只及於同一当事人之间 01/18 02:23
5F:→ barley:所以应该不尽相同 01/18 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