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tentguy (IP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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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闲聊]乱弹之 专利耗尽论(一次销售原则)
时间Mon Jan 18 10:11:49 2010
Patent Exhaustion (专利一次耗尽论) 是由判例所形成的法律原则, 换言之, 专利法中
并没有相关规定. 此原则的主要精神在於, 当专利权人同意将某一受其专利保护的产品无
附带条件的销售出去後, 该专利权人对该产品的专利排他权就此耗尽. 也就是, 当专利权
人在某个时间点 (无论是制造端, 或零售端) 第一次同意某产品合法销售後(无论收取权
利金是否), 日後该专利权人即不得再就同一专利对该产品主张任何权利. 此原则的主要
目的是容许消费者在付费购买受专利保护的产品後可自由使用该产品, 例如自用, 转卖等
等. 因为专利权人已经透过第一次销售收取了其应得的回报, 所以专利权人日後就不该再
对该产品指手划脚.
美国最高法院於1873年在Adams v. Burke 乙案首次承认Patent Exhaustion doctrine.
到了1993年, 巡回上诉法院(Federal Circuit)在Intel Corp. v. ULSI Sys. Tech. Inc.
判决中又将Patent Exhaustion的适用范围从对专利产品(patented product)的”销售”
扩大到包含对专利产品的”授权”, 也就是不管专利权人是自己去销售专利产品或是仅是
同意他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 Patent Exhaustion均一体适用.
如果按照这个逻辑, 理论上Patent Exhaustion应该可以是众多台湾厂商可以拿来对付专
利权人的一大武器. 例如系统厂, 只要是向那些已经接受专利权人授权的零件大厂采购零
件, 不就可以躲在Patent Exhaustion的大伞之下了吗? 可惜的是, 这不但不是一把伍百
万的大伞, 在几个关键性的判例後, Federal Circuit实质上已经把Patent Exhaustion的
适用范围缩小到不行. 後来最高法院可能是看不下去, 在2008年终於忍不住自己跳出来
对Patent Exhaustion的适用做出澄清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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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4.4.2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