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
看板Patent
标题Re: A PATENT SYSTEM THAT DOES NOT MANDATE PATEN …
时间Sun Jan 31 22:45:42 2010
她喵的 吃饱太闲 来译一下 轻松译 也没校稿 译得不好 请见谅
一不执行实体审查之专利制度
现今世界上之各个国之专利制度均对每个申请案均进行实体审查为必须。然而,该等要求
常造成专利申请人不必要的负担。其中只有少数的专利系统去除了这个不合乎经济效益的
要求,台湾的新式样专利为其中一例。 (注: 应为Utility 新型专利而非Design设计/新
式样专利)
此文章提出一种非由专利申请人或第三人申请则不进行实体审查之专利制度。在进行此提
出的制度和前述现行大多数国家所行之实审制後,前者的优点应该为显然且明白。
被提出制度之大意
现被提出之制度系一个第一-档案制度。当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将只需支付一小笔行政费
用(如300块美金)予专利局。而该局将只针对该申请进行型式审查,而申请人得自由选择
是否於该申请案中记载申请权利范围,然其需於两年内针对该等申请提交一权利项,与此
同时对其延迟提交申请专利范围之行为收取一附加费用(如五十美元),否则该申请案及其
内容将被视为放弃并成为公共财。
在提交申请的最初阶段,无论是申请人以及专利当局均无需进行先前技术之检索,而实体
审查亦将不会自动进行。只要该申请案具备所有必须之资料,当局将给予一申请日作为日
後审查之根据日。
专利当局将於申请案提交後的六个月後将该申请公开,然於公开前,为了让该申请案符合
正式要求,该案之申请人得对其案件内容进行细部修正。申请人亦得於申请提交後六个月
内撤回申请案而当局将不会将其内容公开。该等案件一旦被公开则可被当局引用为先前技
术,而该案之申请日及优先权日则为其时间之依据。该申请案於公开,申请人得将该申请
号标於其产品上但亦需敍明其为未经审核之状态。而又因为该申请案为尚未被执行之状态
,故於此阶段将之侵权损害将不能被计算在内。
虽然该等申请案系被视为一先前技术,然一被公开且未受实质审查之申请案将不可以据
以主张权力,而与此同时其亦将无维持费之顾虑。在提出申请起算二十年内,任何人均得
向专利权局提交实质审查之申请。而当申请人提出该审查申请时,再予收取检索以及审查
费用(例如一千美元).当专利申请人以外之第三人提出该等实质审查申请时,申请人仅而
当局将对申请人之身份保密。
若该申请案通过了实质审查,则该专利局方将给予一专利号并将该申请案标示为"可执行
专利"以并开始收取维持费。若一申请案为不予专利之事项,则局方将将其申请案标示为
不可执行的申请。当专利权人持有一可执行之专利时可对侵害其专利之第三者提起一侵权
诉讼,而被诉方则可提起一确认之诉[
http://patent.pixnet.net/blog/post/6622042].
专利权人得将其专利号标示於其产品上以构成一具体之警告,侵权损害之计算於此时开始
。
专利局方每隔两年会对可执行的专利收取一次维持费,而该维持费的多少取决於其年期之
长短呈等比成长。若专利权人於专利当局提醒後未能按期缴交该维持费,则该专利会转换
为一暂时无效之专利。而该暂时无效的专利系与不能执行的申请案类似,专利权人不得对
专利处於暂时无效之状态期间之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在专利进入下一阶段之前,专利权人
均得补缴该维持费以回复该专利。而当专利之状态被回复後,专利权人得对继续使用该专
利之人收取一合理的权利金,然而再也不能对该使用者主张损失以及对其申请禁制令。
看个明白就好 有兴趣的可以看英文本.....(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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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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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mattchenx:第一-档案应该翻译成先申请主义.. 02/01 02:49
8F:→ piglauhk:=口=! first to file 原来.... 02/01 08:59
9F:推 VanDeLord:first to file(先申请主义),first to invent(先发明主义 02/01 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