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0117 (yoga)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参加比赛的专利问题
时间Tue Feb 2 21:42:41 2010
1.参赛团队应保证其参赛作品为原创作品、无抄袭仿冒情事,且未曾对外公开发表。参赛
作品若与他人产生任何智慧财产权之纠纷,参赛者应自行解决并负担相关法律责任,主办
单位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竞赛得奖作品,若经证实违反上述规定或因涉讼而败诉者,主办单位将有权追回已颁发
之奖金及奖项。
3.参加竞赛者作品之相关资料延迟交件者,取消资格。
4.进入决赛的作品,茂迪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其着作权的优先购买权(first right of
refusal )。
5.所有得奖者应放弃对於主办单位行使着作人格权及着作财产权,且基於宣传需要,主办
单位对於入选作品拥有摄影、报导、展出及在其它媒体、刊登作品之权利。
6.得奖队伍获得奖金应配合中华民国税法缴交相关所得税。
7.如有以上未尽事宜,视当时状况共同商议之。
请问以上7点所代表的意思。
我是参赛者,怕自己的IDEA会被该主办单位盗用和自己将来的着作权和专利权会轻易的
和该公司共享。
所以有打算,先投递申请专利(但不公开),然後参加比赛,若一切顺意,有得名
公司也想商品化,就和该公司签专利金。
阿假若有纠纷,再以先前投递的专利,作为诉讼的证据。
请问各位,我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会不会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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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3.87.215
1F:→ ileadu:着作财产权我知道可以转移,但人格权可以放弃? 02/02 21:44
2F:推 orsonplus:条文中有着作权的相关约定 暂时没看到有关专利权的规定 02/02 21:46
3F:→ orsonplus:放弃"行使"着作人格权 @@ 02/02 21:48
4F:→ orsonplus:约定不行使着作人格权<=== 这样讲比较不会误解 02/02 21:50
5F:→ orsonplus:不行使公开发表、不行使姓名表示、不同一性维持(防修改) 02/02 21:56
6F:→ orsonplus:此外,专利保护的标的跟着作权不同 02/02 21:58
7F:→ car:专利和着作权保护对象不同喔 02/03 00:29
8F:→ car: 比赛只说 合理利用着作, 着作权和专利权还是原作者的呀 02/03 00:31
9F:→ car:只是公开日期, 那些影响专利申请日新颖性要小心 02/03 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