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lauhk (我要当阳光型男!!)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时间Sun Feb 7 15:15:25 2010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基於其在中华民国先申请之发明或新型专利案再提出专利之申请者
,得就先申请案申请时说明书或图式所载之发明或创作,主张优先权。但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不得主张之:
一、自先申请案申请日起已逾十二个月者。
二、先申请案中所记载之发明或创作已经依第二十七条或本条规定主张优先权者。
三、先申请案系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之分割案或第一百零二条之改请案。
四、先申请案已经审定或处分者。
前项先申请案自其申请日起满十五个月,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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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申请案申请日起十五个月後,不得撤回优先权主张。
(二)第一项主张优先权之後申请案,於先申请案申请日起十五个月内撤回者,视为同时
撤回优先权之主张。
(三)申请人於一申请案中主张二项以上优先权时,其优先权期间之起算日为最早之优先
权日之次日。
(四)主张优先权者,其专利要件之审查,以优先权日为准。
(五)依第一项主张优先权者,应於申请专利同时提出声明,并於申请书中载明先申请案
之申请日及申请案号数,申请人未於申请时提出声明,或未载明先申请案之申请日
及申请案号数者,丧失优先权。
(六)依本条主张之优先权日,不得早於中华民国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想请教以上横线部份
前项先申请案自其申请日起满十五个月,视为撤回。
视为撤回的是...?
1.先申请案
2.优先权主张
3.分割案,改请案之申请
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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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1.1.45
1F:推 SGod:1 02/07 17:10
2F:→ SGod:既然已经有衍生案 那先申请案就不需要存在了 02/07 17:11
3F:→ SGod:之所以15个月後才撤回 是给你取消主张国内优先权的机会 02/07 17:12
4F:→ car:因为18个月的早期公开制度, 最晚在15个月进入排程前, 可以反悔 02/07 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