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rsonplus (orson)
看板Patent
标题[新闻] 公平会:显失公平行为 可处重罚
时间Tue Mar 2 11:52:44 2010
看到一则有意思的新闻
新闻来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302/4/21a0u.html
公平会:显失公平行为 可处重罚
更新日期:2010/03/02 02:11 记者谭淑珍/台北报导
工商时报【记者谭淑珍/台北报导】
当竞争的双方发生讼案,尤其是攸关专利、技术的争讼时,告诉人以副知
方式发律师函或公开资讯的方式,昭告周知,这在商场上是常有的事,不
过,若应用不当,很可能会被公平会以第24条「显失公平行为」处以重
罚。
过去,鸿海精密工业就因为连续在证交所「公开资讯观测站」陈述、散播
足以诋毁、贬抑竞争对手信誉的文字内容,进而被公平会以第24条处以类
似案件中最高的罚锾。当时处分理由就是:「欺罔与显失公平」。
公平会委员会日前警告陈静婵,不得再以副知方式发律师函,也是用24条
显失公平的理由予以警告。
陈静婵是发明专利第130880号彩色烤漆玻璃制造方法及其涂料的专利权
人,她的这项专利被一家捷运号志系统月台门工程承包商使用。
而公平会会处分陈静婵是因为在没有揭露所享有的特定专利权明确内容、
范围或受侵害之具体事实,同时也没有检附侵害专利权监定报告下,就委
托律师代发存证信函给承包商,指其侵害其专利;并副知台北市政府捷运
工程局。
结果,发函的行为使捷运局与其承包商断绝交易,公平会因而认为陈静婵
的行为已具商业竞争伦理的非难性,是显失公平的行为,不过因为对交易
秩序的危害轻微,因此只予以警告的处分。
公平会官方新闻稿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0922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於99年2月10日第954次委员会议决议,陈
静婵君(下称被处分人)於未践行确认权利受侵害之先行程序,即对第三人以副知方
式发律师函,造成不公平竞争,属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显失公平行为,违反公平交易
法第24条规定,爰命其停止前项违法行为。
公平会表示,被处分人为发明专利第130880号彩色烤漆玻璃制造方法及其涂料之
专利权人,检举人系台北捷运新庄芦洲线号志系统月台门工程承包商之供应商,被处
分人於98年3月18日在未揭露所享有之特定专利权明确内容、范围或受侵害之具体事
实,且未检附侵害专利权监定报告,即委托律师代发系争存证信函予检举人,指称检
举人侵害其专利,并副知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爰系争发函行为已有使该局与其承
包商断绝交易,而连带导致该承包商亦与检举人断绝交易之虞,是被处分人所为已具
商业竞争伦理之非难性,属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显失公平行为,业已违反公平交易法
第24条规定。
=> 公平会经审酌检举人之交易相对人并未因被处分人系争发函行为而与检举人断绝
交易,对交易秩序之危害尚属轻微,暨被处分人违法行为之动机、目的及预期之不当
利益;违法行为对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续期间;因违法
行为所得利益;事业之规模、经营状况、营业额及其市场地位;违法类型曾否经中央
主管机关导正或警示;以往违法类型、次数、间隔时间及所受处罚;违法後悛悔实据
及配合调查等态度;应受责难程度及资力;与其他因素,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条前段
规定,作成前开处分。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6.118.201
1F:→ forcomet:显失公平? 真是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啊~ 03/02 13:09
2F:推 barley:检调违反侦查不公开没事 起诉侵权显失公平要受罚 科科科 03/02 15:26
3F:推 pbimg:他指的应该是...没搞清楚就到处发信函说要告人吧 03/02 16:38
4F:→ ileadu:他是说 没拿出实体侵权证据 不要随便阻断别人生路 03/02 18:13
5F:推 akirajacky:被处分人收到处分的最主要理由 应该是那份函文副本吧 03/02 20:19
6F:→ akirajacky:如果当初没有副本给台北捷运局,不知道会是怎样? 03/02 20:20
7F:→ ileadu:可是他不寄存证信函 那捷运局又何必暂停与包商间的交易? 03/02 23:22
8F:推 priorart:公交法不禁止对侵权人发警告函(事实上此类warning letter 03/02 23:40
9F:→ priorart:或所谓license offer每天都在收不是吗?) 但若对第三人发 03/02 23:42
10F:→ priorart:函则需附如监定报告等更客观证据 以免影响交易秩序 03/02 23:43
11F:推 thubo: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於事业发侵害着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 03/03 11:31
12F:→ thubo:警告函案件之处理原则第三条: 事业践行下列确认权利受侵害程 03/03 11:32
13F:→ thubo:序之一,始发警告函者,为依照着作权法、商标法或专利法行使 03/03 11:32
14F:→ thubo:权利之正当行为: 03/03 11:33
15F:→ thubo:(一)经法院一审判决确属着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受侵害者。 03/03 11:35
16F:→ thubo:(二)经着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调解认定确属着作权受侵害者 03/03 11:35
17F:→ thubo:(三)将可能侵害专利权之标的物送请专业机构监定,取得监定 03/03 11:36
18F:→ thubo:报告,且发函前事先或同时通知可能侵害之制造商、进口商或代 03/03 11:36
19F:→ thubo:理商,请求排除侵害者。 03/03 11:36
20F:→ thubo:帮版主补公平会相关的处理原则 03/03 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