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rman (forman)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关於专利法的问题@_@
时间Tue Mar 23 09:33:18 2010
※ 引述《Ymiao (.)》之铭言:
: 板上的各位大大好 小弟目前进入专利界迈入第29天
: 有个问题想问一下板上的大大
: 不知道各位大大的看法是如何?
: 问题:
: 假如说
: 有两个不同的申请人(甲.乙),在同一天申请了发明专利
: 甲的发明专利中
: 说明书内容揭露了A,B,C三样东西 但是甲只有claim A的部分
: 乙的发明专利中
: 说明书内容一样揭露了A,B,C三样东西 但是他只有claim B的部分
: 如果甲和乙的发明都没有违反专利法的其他规定
: 那这样的话甲和乙发明会同时准吗
: 还是说要双方协调?但是说要双方协调又很怪阿 毕竟他们的claim不同
: 会有上述的疑问是因为
: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是双方的申请日属於不同天的情况下所以不适用
: 那如果套在专利法第31条时又不适用
: 因为专利法逐条释义(智财局出版)中提到
: 31条中的"同一发明"系指claim范围相同
: 似乎变成没有法条可以适用了
假设甲有主张美国国际优先权(例如是2009/1/1),而甲乙台湾申请日为2009/12/31。
依照
专利法第23条-拟制新颖性
专利法第27条-国际优先权
专利法第31条-先申请主义
专利法第37条-18个月後早期公开
会有下面两种状况
1.若甲未公开,则甲乙皆可被准。(因为甲乙claim范围不同)
2.若甲於2010/3/1被公开,则甲可被准,但乙应该不会被准。(因为乙claim范围已
被揭露於甲说明书中)
个人浅见,若有错解法义或观念不对之处,请大家不吝指教,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0.14.187
1F:推 lkw:2有问题,请问你要用哪一条驳乙 03/23 11:47
2F:→ lkw:甲的优先权国家的申请案除非在2009/12/30前公开,不然你要用甲 03/23 11:48
3F:→ lkw:驳乙,并无法条支持 03/23 11:49
4F:→ JSL3719:23条之先申请案之申请日,可以推到优先权日 03/23 12:18
5F:→ JSL3719:请参照审查基准第二篇第三章2.7.2 03/23 12:19
6F:推 lkw:优先权日是专利要件判断的基准日,而非申请日就是变成优先权日 03/23 12:21
7F:→ JSL3719:审查基准第二篇第三章2.7.2第(2)点说明了主张优先权者以 03/23 12:26
8F:→ JSL3719:优先权日为准,不论是先申请案还是後申请案 03/23 12:27
9F:→ JSL3719:实务上常见的错误是拿先申请而後公开的「国外申请案」作为 03/23 12:55
10F:→ JSL3719:第23条的举发证据 03/23 12:55
11F:推 lkw:拟制限国内,这个很清楚,但因为国内有申请案,把拟制扩大到优 03/23 12:58
12F:→ lkw:先权日 03/23 12:59
13F:推 SGod:国外优先权也行..第2.7.2节第(4)点有讲到 03/23 13:09
14F:→ forman:请问脑筋打结?哈~ 03/23 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