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God ()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关於专利法的问题@_@
时间Tue Mar 23 13:05:36 2010
※ 引述《forman (forman)》之铭言:
: 假设甲有主张美国国际优先权(例如是2009/1/1),而甲乙台湾申请日为2009/12/31。
帮你做个补充说明..
若乙没有主张优先权,那就是拿甲的优先权日跟乙的申请日比
因并非同一天,所以应采用拟制丧失新颖性 (第23条)
: 依照
: 专利法第23条-拟制新颖性
: 专利法第27条-国际优先权
: 专利法第31条-先申请主义
: 专利法第37条-18个月後早期公开
: 会有下面两种状况
: 1.若甲未公开,则甲乙皆可被准。(因为甲乙claim范围不同)
首先,若甲没有撤回申请案,那公开只是时间上的问题
虽然尚未公开或公告的先申请案不得用以引证
但在审查时,甲的申请案仍会被检索到
(智慧局内部资料库自然会包括尚未公开的申请案)
实务上,审委会刻意等甲公开後再继续审乙的
因此乙案仍会被23条核驳
除非是"新型技术报告"或"加速审查"这种有时限的情况
但即使这样,等甲公开後,也依然可用来举发乙案
这跟两者claim范围是否相同并无关系
当两者基准日不同时,直接拿甲的整份说明书打乙的claim就好
只有当不适用第23条时(基准日相同 or 申请人相同)
才需要被同一发明的判断限制给绑住
唔 其实我说的跟你下面的第2点差不多 (只是18个月後应该是2010年6月 XD)
: 2.若甲於2010/3/1被公开,则甲可被准,但乙应该不会被准。(因为乙claim范围已
: 被揭露於甲说明书中)
: 个人浅见,若有错解法义或观念不对之处,请大家不吝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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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forman:脑筋急转弯 03/23 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