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God ()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补正超出专利范围
时间Mon Apr 12 12:59:42 2010
※ 引述《amend (飞天法宝)》之铭言:
: 审查时 如果补正的资料被驳回 超出专利范围
: 但没有补正资料又无法使审查委员更明了技术特徵
: 原本我以为可以使用 国内优先权 再申请案解决
: 但是我翻经济部出版"专利说明书审查及阅读"
: 里面写到国内优先权不能用来解超出专利范围
: 请问这样的情况是不是无解?
: 谢谢~
个人意见.. 不保证可行,仅供参考
情况一、前次审查意见通知函并未说不符第26条第2项
你没事在说明书乱加什麽东西呀 = =
把那些新增的东西删除,改写在申复理由书里面
情况二、前次以26-2说无法据以实施,且那些技术只跟附属项或次要特徵有关
一样,先把那些新增的东西删除,顺便连相关的附属项或请求特徵一起删
然後申复时引述审查基准第二篇第一章第1.4.1节
「申请专利范围未请求之部份,发明说明对於该部份
是否明确且充分揭露,则不予审究。」
情况三、前次以26-2说无法据以实施,且那些是主要技术特徵,须载於独立项
不好意思..你认命吧
申请专利时,申请人的义务就是在取得申请日的同时,将自己的技术内
容充分揭露出来,不能事後才补,不然早期公开就没有意义了。若未尽
义务,是无法取得相对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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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3.209.4
1F:→ SGod:唔 如果不是申复修正 而是拿到通知函前的补正 那参考情况三 04/12 13:04
2F:→ SGod:可以选择先不要补,若审查委员有意见再说 04/12 13:05
3F:→ SGod:另外 国内优先权是可以新增技术内容的 04/12 13:06
4F:→ SGod:只是新增的部份 将以申请日当审查基准日 而非优先权日 04/12 13:07
5F:→ forman:我以前曾经依据图示修改说明书,但是审委也没有说补正过头 04/12 14:09
6F:→ forman:但是修正本可以看得出来,修改篇幅不少。XD~ 04/12 14:10
7F:推 kaikai1112:因为图式 也算在揭露内容里面 修改篇幅不是重点 04/12 17:04
8F:→ kaikai1112:修改的是什麽东东才是重点 04/12 17:04
9F:→ SGod:第49条规定的是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或图式」所揭露之范围 04/12 17:24
10F:→ SGod:因此依图式进行修正自然不会有问题 04/12 17:25
11F:→ forman:但是修改的东西不一定完全是按照图示修正,有稍微.... 04/12 18:09
12F:→ forman:应该是说审委要认真看,不然是看不出修改东东与图示些差异 04/12 18:10
13F:推 amend:感谢s大与f大精辟的解说~~ 04/12 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