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co19851128 (彦仔~)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早期公开的问题
时间Sun Apr 25 11:49:48 2010
请问各位大大:
1.发明专利申请案,在尚未提出实体审查前,
如果在申请日未满十五个月就提出撤回申请,
那此专利可否用来当作核驳其他专利时的佐证资料??
若可以的原因是什麽??
若不行的原因是什麽??
2.假若有发明专利申请案,在通过核淮审定之後,没有去缴纳规费,
超过缴纳期限後,此发明专利应该被视为一开始就不存在,
那此专利可否用来当作核驳其他专利时的佐证资料??
若可以的原因是什麽??
若不行的原因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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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67.235.188
1F:→ car:1. 15M内彻回就不早期公开, 但还有其他情况可以公开, 公开就会 04/25 13:01
2F:→ car: 受绝对新颖性的影响, 成为先前技术 04/25 13:01
3F:→ car:2. 缴纳规费才会公告,公告才起算专利权,通常审定时已早期公开 04/25 13:03
4F:→ car: 就成为先前技术 04/25 13:03
5F:推 pbimg:1.同c大 15月内撤回不公开 则该申请案未公开 未乎22条之要件 04/25 14:23
6F:→ pbimg:2. 同C大 申请日起15个月後未撤回 则其将被公开 自始不存在 04/25 14:25
7F:→ pbimg:的是申请专利所衍生的所有权利 (有误请指正) 04/25 14:26
8F:推 chuangF:那 第一个问题的状况 可以作为拟制新颖性的标的吗 04/25 23:56
9F:推 forman:公开日之前已撤回,但因进入公开准备程序而仍被公开者, 04/26 08:50
10F:→ forman:不得作为审查拟制丧失新颖性之引证文件-专审1-2-2-3 04/26 08:52
11F:→ forman:先申请案说明书全文所载之发明不明确或不充分者, 04/26 08:53
12F:→ forman:不得作为审查拟制丧失新颖性之引证文件。 04/26 08:54
13F:推 chuangF:谢谢 解答 我了解了 04/26 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