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plane0525 (该是时候了)
看板Patent
标题[问题] 专利权之实施问题
时间Sat May 15 09:29:48 2010
如果一个专利为甲乙丙三人共同为所有
情况一:甲乙开了一家A公司,丙自己开B公司
那甲乙丙应该都能在自己所属之公司实行该专利吗?
情况二:甲乙同开了一家A公司,丙受雇於C公司
丙可以在C公司内实施该专利吗?
专利法第61条文中规定"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实施",我的疑问是
自行实施是如何界定范围,我上面举的两个情况,是都可行吗?
我是认为情况一应该可以,二就不太清楚了
麻烦板上的大大给予一下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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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2.245.100
1F:→ car:要回归民法物权的规定, 看是分别共有 819 or 公同共有827 828 05/15 18:47
2F:→ car:简而言之, 情况1,2 原则可以, 例外契约规定共有人之实施范围 05/15 18:48
3F:推 priorart:专利是排他权而非实施权 05/16 01:56
4F:推 forcomet:楼上讲的是重点中的重点 05/16 10:27
5F:推 eedavid:没错没错 推P大重点 我不能同意的再多 05/17 00:36
6F:→ car:抱歉 我忘记专利法61 62条就有共同实施权的规定了 XD 05/17 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