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plane0525 (该是时候了)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专利权之实施问题
时间Mon May 17 17:45:18 2010
※ 引述《pbimg (>..<不要欺负偶)》之铭言:
: ※ 引述《airplane0525 (该是时候了)》之铭言:
: : 如果一个专利为甲乙丙三人共同为所有
: : 情况一:甲乙开了一家A公司,丙自己开B公司
: : 那甲乙丙应该都能在自己所属之公司实行该专利吗?
: 相关法条
: 依专利法(下称本法)第61条,其中己载明当发明专利权为共有时,除共有人自己实
: 施外,非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不得让与或授权他人实施。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
: 定。
: 虽A公司及B公司为个别专利权人所创立,然而该公司为一独立个体,A及B均非为该专利
: 之专利权人。因此,其自不适用『自己实施』之规定。
: 公司A及公司B均应各自的徵求甲乙丙三人之同意,并向该三人取得授权或转让後方得实
: 施该专利之标的。
: [白话版]你爸妈共买了一台车,你要用也要先问过你爸妈吧,
: 只是你偷偷拿去开你爸妈也不会告你就是了。
: : 情况二:甲乙同开了一家A公司,丙受雇於C公司
: : 丙可以在C公司内实施该专利吗?
: 同上,C公司非专利权人,需向专利权人要求授权或转让方得为之。
: : 专利法第61条文中规定"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实施",我的疑问是
: : 自行实施是如何界定范围,我上面举的两个情况,是都可行吗?
: : 我是认为情况一应该可以,二就不太清楚了
: : 麻烦板上的大大给予一下指教,谢谢!!
: 私以为 情况一跟情况二都不可以。 请先进指教
我去查阅智慧财产局所出版的相关书籍中
文中对於"自己实施"之界定以"可制造贩卖及生产或是使用该专利,甲可以找
有技术能力之公司合作生产"
所以1与2 应该皆可(或是说乙丙不能以侵害专利来告A公司)
但是相对的如果甲离开该公司,则该公司便不能继续使用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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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20.105.25
1F:推 piglauhk:A大 你所谓的合作生产 其实是授权的一种? 05/18 23:28
2F:→ piglauhk:故其本质上 如A公司未经甲乙丙三人合意授权 仍应为侵权 05/18 23:29
3F:→ airplane0525:不是授权,授权需要专利所有人同意;但自行实施不需要 05/19 07:09
4F:→ airplane0525:授权的话对A公司比较有保障,以合作的方式A公司吃亏 05/19 07:12
5F:推 piglauhk:但A公司不是专利权人 何来自行实施之适用? 05/19 11:27
6F:→ airplane0525:所以需要拉拢"甲"...你看我文中最後一段... 05/19 2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