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ikai1112 (骨髓捐赠match也是种缘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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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规] 台湾专利法修正草案重点摘要
时间Wed May 19 07:14:1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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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专利法修正草案重点摘要
台湾专利法由1944年制定迄今,历经8次修正,现行专利法乃2003年2月6日公布,2004年7
月1日施行。为了因应全球趋势影响,与国际规范调和,鼓励产业创新研发,推动与生物
技术、绿色能源、精致农业等重要产业之发展,提升专利审查品质与国家整体竞争力,智
慧局研议各项专利修正议题,自2006年起陆续召开了15场公听会,整合後拟具「专利法修
正草案」,2009年8月3日报请经济部审查。相关修正重点摘要如下:
一、明确界定发明、新型、设计均为创作之类型
创作为发明、新型及设计之上位概念,为避免将发明与创作并列,而导致创作仅指新型及
设计之误解,爰修正文字,将发明、新型与设计并列为创作之类型。(修正条文第1条)
二、变更新式样专利名称为「设计专利」
为符合产业界及国际间对於设计保护之通常概念及明确表徵设计保护之标的,爰参考美国
、欧盟、澳洲等立法例,将现行「新式样」一词修正为「设计」。(修正条文第2条及第
123条)
三、增订发明、新型及设计之「实施」之定义
「实施」包括「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等行为,应属「
使用」之上位概念,但现行专利法对於「使用」与「实施」之用词不一,产生解释上之困
扰,爰增订实施之定义,并修正相关条文「实施」与「使用」之用语。(修正条文第22条
、第58条、第89条、第124条及第138条)
四、优惠期适用范围扩及进步性并增订其事由
明定优惠期事由之行为主体为「申请人」,包括实际申请人或其前权利人。新增依己意於
刊物发表者,得作为主张优惠期之事由,并参考欧洲专利公约(EPC)及日本特许法规定
,将优惠期之适用范围扩及进步性,亦即修正为包含新颖性及进步性(设计为创作性)。
(修正条文第22条及第124条)
五、将申请专利范围及摘要独立於说明书之外
现行专利法所称之说明书包含「申请专利范围」,惟参考日本特许法、欧洲专利公约(
EPC)、实质专利法条约(Substantive Patent law Treaty,简称SPLT)草案、专利合作
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简称PCT)、中国大陆专利法之规定,申请专利范围
均独立於说明书之外,故将「申请专利范围」及「摘要」改为独立於说明书之外。(修正
条文第23条及第25条)
六、开放动植物专利之申请
动植物相关发明可否获得专利保护,各国专利法规定不一;为促进国内生技产业之发展,
参考美国、日本、韩国、澳洲立法例,全面开放动、植物为准予发明专利之标的,爰删除
现行条文第24条第1款。
七、增订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及图式以外文本提出之相关配套规定
明定以外文本提出申请者,其外文本不得修正,并配套引进误译订正制度之规定;授权订
定外文本外文种类之限定及其应载明事项之办法。(修正条文第25条、第43条、第44条、
第69条、第108条、第112条、第127条、第135条、第141条及第147条)
八、修正主张优先权声明事项及提出证明文件期限
参考巴黎公约规定,主张优先权声明事项增列「在外国之申请案号」;而申请人检送优先
权证明文件之期限,参考日本特许法、欧洲专利公约施行细则规定,将「申请日起4个月
内」改为「最早之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检送外国政府受理证明。(修正条文第29条)
九、导入复权规范
为鼓励创新、保护研发之成果,增订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非因故意而未於申请时主张优先
权、视为未主张或未依时缴纳专利年费,致生失权之效果者,准其申请回复之机制。又回
复专利权之效力,不及於原专利权消灭後至准予回复专利权公告前,以善意实施或已完成
必须之准备者。(修正条文第29条、第52条、第59条及第72条)
十、增订发明、新型「一案两请」之处理方式
相同创作禁止重复授予专利权,若同一人就同一创作同日申请发明与新型,发明核准审定
前已取得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应限期择一,否则即不予发明专利(修正条文第32条)
十一、放宽申请分割时点之限制
采行发明专利核准後分割制度,增订申请人於初审核准审定後三十日内得提出分割申请之
规定。(修正条文第34条)
十二、完备审查中之修正制度
「补充、修正」之用语统一改为「修正」(amendment),并删除申请人主动提出修正之
时间限制;为免延宕审查时程,参考日本特许法增订「最後通知」制度,申请人於专利专
责机关为最後通知後,申请专利范围之修正,仅得就特定事项为之,违反者专利专责机关
得迳为审定。(修正条文第43条)
十三、修正有关医药品或农药品之专利权期间延长相关规定
放宽申请医药品或农药品之专利权期间延长之规定,删除现行本法规定为取得许可证无法
实施发明之期间须於公告後二年以上之限制;增订专利权届满前尚未核准延长者,其专利
权之效力自原专利权期间届满之次日起视为已延长;核准延长发明专利权期间之范围,仅
及於许可证所载之有效成分及用途所限定之范围。(修正条文第53条、第54条及第56条)
十四、明确采行国际耗尽原则
TRIPS规定会员得自行决定是否采纳专利权耗尽原则,而现行专利法第59条第1项第6款规
定采国际耗尽原则,惟第2项又规定相关贩卖之区域,须由法院认定之。实际上权利耗尽
究采国际耗尽或国内耗尽,本属立法政策,无从由法院依事实认定,故修正明确采行国际
耗尽原则。(修正条文第59条)
十五、增订专利权效力不及之事项
增订非出於商业目的之未公开行为、专利权人依第72条第2项规定回复专利权效力并经公
告前,以善意实施或已完成必须之准备者、以取得药事法所定药物查验登记许可或国外药
物上市许可为目的,而从事之研究、试验及其必要行为,均为专利权效力不及之事项。(
修正条文第60条)
十六、新增生物材料权利耗尽及植物繁殖材料专利权效力规定
明定生物材料发明专利权之权利耗尽原则,参考欧盟各国立法例,明定得主张权利耗尽之
生物材料范围;并增订植物繁殖材料专利权效力之限制。(修正条文第62条、第63条)
十七、明确界定专属授权相关规定
明定授权得为专属授权或非专属授权、专属授权之定义与专属授权及非专属授权之再授权
规定。(修正条文第64条及第65条)
十八、修正举发相关规定
废除依职权审查之制度;修正得提起举发之事由,并明定其举发事由依核准审定时举发规
定为之,惟如属本质要件,核准审定时举发事由虽未规定,仍得为之;另就程序规定部分
,增订得就部分请求项提起举发、举发之审查得依职权探知、合并审查、合并审定及举发
审定前得撤回等规定,并删除依职权通知更正之规定,爰删除现行条文第71条第1项第3款
。(修正条文第73条、第75条、第77条及80条至第84条)
十九、修正专利特许实施之规定
将「特许实施」名称修正为「强制授权」,并修正其相关规定,包括申请事由、要件,并
须於作成强制授权处分时,同时核定补偿金。(修正条文第89条至第91条)
二十、增订有关公共卫生议题之规定
配合WTO为协助开发中国家及低度开发国家取得所需专利医药品,以解决其国内公共卫生
危机,强制授权生产所需之医药品,并明定适用本机制申请强制授权的范围。(修正条文
第92条及第93条)
二十一、修正专利侵权相关规定
明定专利侵权之主观要件,明定「除去侵害」与「请求防止」二种类型,其主张不以行为
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为必要;至於有关损害赔偿之请求,则应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
过失为必要;并修正有关损害赔偿额之计算及专利标示之方式。(修正条文第98条至第
100条)
二十二、新型专利制度整体配套规划修正
增订新型修正明显超出申请时之范围者,作为不予专利之事由;修正基於新型专利技术报
告内容行使新型专利权之规定;新型专利更正采行形式审查制,但与举发案合并审查时,
采实质审查并合并审定。(修正条文第114条、第119条、第120条)
二十三、设计专利制度整体配套规划修正
开放设计专利关於部分设计、电脑图像(Icons)、使用者图形介面(GUI)及成组物品之
申请,新增衍生设计制度并废除联合新式样制度,删除现行条文第109条第2项、第110第5
项及第6项。(修正条文第123条、第129条及第131条)
二十四、增订过渡条款
本次修正重点包括开放动植物专利、新增得主张优惠期之事由、发明专利初审核准审定後
得提出分割申请、新型专利单纯更正申请采形式审查、增修举发、更正及设计专利相关规
定等事项,皆属专利制度重大变革,爰增订新旧法律过渡期间规定,以资适用。(修正条
文第151条至第160条)
二十五、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因本次修正为全案修正,实务作业程序亦须配合调整修正,另增订多项专利制度重大变革
事项,须有足够时间准备及因应,更有必要使各界有充分了解及适应修正後之制度运作,
爰明定新专利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条文第1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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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8.16.38
1F:→ piglauhk:= = 看来明年专利师考试..苦了 05/19 11:28
2F:→ Xkang:p大这麽呛 今年就过了啊 何须等到明年? 05/19 12:06
4F:推 piglauhk:今年过了 我请客 05/19 12:41
5F:推 mrxsimon:挖 以後是不是就没有发明新型一起来的事情了0.0.... 05/19 12:41
6F:推 Xkang:好 阿莎力 一句话 我等某位新科专利师请客~~ 05/19 12:45
7F:推 mrxsimon:下次板聚吗!哇塞!我会帮你祈祷的XD 05/19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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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推 legist:推下次板聚XDDD 05/20 15:50
10F:推 keanue:今年要过的机率真的不大..还有好多议题都在吵.. 05/21 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