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edavid (David)
标题[转录]Re: [问题] 关於姓名表示权
时间Tue Jun 22 00:07:29 2010
※ [本文转录自 eedavid 信箱]
作者: lkw (爱‧简单最好)
标题: Re: [问题] 关於姓名表示权
时间: Mon Jun 21 23:41:24 2010
※ 引述《eedavid (David)》之铭言:
: 对这话题有兴趣,但这部分没啥着墨,想多请教一下l大,前面恕删
: : 2.那个非职务发明要告知公司请公司六个月内表示异议是正解
: : 另外补一个点,职务发明并不需要发明人填写申请权转让证明
: : 一般公司在申请时请发明人填具的转让书,走的是单纯转让喔
: : 并非使用职务上发明这条路,所以日後对合理之报酬的争议,可能连立场都没有
: : 通常在找不到发明人签名,使用劳务契约证明申请权归公司所有,才是走职务发明这条路
: : 第六条第一项 单纯让与 无酬
: : 第七条 职务上发明 适当之报酬
: : 第八条 非职务发明 合理之报酬
: : 公司要你填申请权转让,就是用第六条第一项,
: : 在专利法上并没有保护发明人一定得到报酬
: 请问~
: 1) 这样的话,只要公司拿着劳动契约当证明,就可以依此向ipo提出专利申请?
没错,以前我在局内满常看到拿劳动契约影本的
: 2) 第6条第1项、第7条彼此间的法条有没有"竞合"关系? 也就是说彼此之间应该没有相互抵触?
: 我可否视第七条是用来补充第六条,同理第六条补充第五条,
: 换言之,即便我是转让,但仍可依第七条请求适当的报酬? (姑且不论何谓适当)
我个人认为,6~8条都在说专利申请权归属的议题
第六条讲的是让与
第七条第八条都跟让与无关,而是专利申请权因职务关系的归属问题
故你如果是已经走单纯让与,事後又要再主张适当报酬,我倒认为立场不够
第七条指的是适当报酬,这个解释就很有趣了
薪水算不算适当报酬???各国法院见解不一
最近一件在日本蓝光专利,应该是职务发明没错,但发明人後来打赢官司拿到不少钱
: 3) 请参考同法第九条,看似专利法没保护发明人一定会得到报酬,但一定要享权益?
: 请l大解释一下,这问题因为待IF几乎都不会讨论太多
这里是台湾,基本上台湾人观念拿薪水替公司研发很正常,不太懂得争取这个部份
所以在法院也从没去讨论这部份,但专利法是保留了一个空间,让发明人得以争取
另一方面也是关键性的专利少啦
我倒是很好奇义隆电那个多点触控的专利,告赢apple,发明人分到多少钱...
後续的授权金会很吓人
IH的rd都乖乖的,这部份问题我也没遇过,我只是因为逐条释义读很多次了XD
故有些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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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pore:义隆电可以放心,因为发明人都不是自家人,那是跟罗技买来的 06/22 09:39
2F:推 VanDeLord:喔? 我那在义隆当研发主管的同学听到可能会抗议吧~哈哈 06/22 13:05
3F:→ VanDeLord:找时间来吐槽他一下好了 06/22 13:05
4F:推 lkw:p兄,可以分享一下这个专利花了多少钱买的吗?好眼光 06/22 14:38
5F:→ forman:第7-8条还有提到专利权归属问题 06/22 22:25
6F:→ eedavid:罗技当初卖的时候 应该没料到吧 XD 06/22 23:37
7F:推 ppore:经V大提醒,这才想到第二篇可是义隆自己家的专利 06/23 10:57
8F:→ ppore:至於第一篇,打过Synaptics,这篇应该会让苹果比较抖一点 06/23 10:58
9F:→ ppore:至於当初罗技卖多少钱?这可能请V大帮我们打听比较快 06/23 11:00
10F:→ ppore:之前告赢Synaptics的时候,罗技应该就後悔这一桩买卖了 06/23 11:00
11F:推 VanDeLord:修喔?就算是研发小鱼主管也应该不知道吧,不过我遇到会 06/23 22:39
12F:→ VanDeLord:问看看。 反正今年同学会也快到了。 06/23 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