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oulder (~^_^~)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关於姓名表示权
时间Thu Jun 24 14:50:34 2010
关於举发再复权这个部分,有一个以前在讨论的问题想提出来,看看大家的看法。
专利法第 12 条 专利申请权为共有者,应由全体共有人提出申请。
Q1: 倘二个发明人(A and B)其中之一(A)偷偷单独把共同发明(P)拿去申请,申请人和发
明人都只写(A),此时算不算是「非专利权人请准专利」?
Q2: 发明人B是不是依照专利法第34条去举发,撤销掉(P)後再重新申请(P')复权?
Q3: 承Q2,在这种状况,复权要怎麽做? 再申请的P'把A和B同列申请人和发明人?
(实务上到底有没有人用过第34条去举发再复权的案例啊?)
Q4: 如果不是以举发再复权的方式,那发明人B要怎麽救济?
这个问题之前讨论过,但有点困扰,看看有没有高手有精辟见解?
※ 引述《keanue (neo)》之铭言:
: ※ 引述《magamanzero (qqq)》之铭言:
: : 感谢板上各位大大的回答,
: : 另再请教 如果受雇人没得到公司的同意 就自行将职务上的发明申请专利
: : 那麽 日後这个专利有可能因为这个原因而被判无效吗?
: : 或是 这个专利会被归还到公司上?
: 参专利法第34条
: 非专利申请权人请准专利, 经申请权人於该专利案公告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举发
: 并於举发撤销确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者, 以非专利申请权人之申请日为专利
: 申请权人之申请日
: 所以答案是..专利不会无效, 但是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你不是专利申请权人
: 专利会变成是公司的...
: (根据经验 公司通常是比较有力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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