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river (river)
看板Patent
标题Re: [问题] 分割和改请的补充修正有受49条或100条ꨠ…
时间Mon Aug 2 17:23:14 2010
※ 引述《kyogoamuro (羡煞人的悠闲)》之铭言:
: 问一个问题...
: 原申请案之後分割或改请
: 分割案或改请案若要补充修正
: 有受限於49条发明申请日起15个月内
: 或是100条新型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吗?
: 我发现,在此法规和基准的规定不一致..XD
依据审查基准,请参考:
分割申请,原申请案为分割所为之补充、修正,系因分割申请所必要,在发明专利不受专
利法第49条法定期间15个月之限制规定,在新型专利不受专利法第100条法定期间2个月之
限制规定。
分割後,原申请案及分割案之补充、修正,则有上开自申请日(发明案如有主张
优先权者,自优先权日之次日)起算15个月或2个月法定期间之限制。惟经本局审查通
知申请人申复或补充、修正者,申请人自可依限补充、修正至局凭办。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2.105.97.171
1F:→ forman:应该还是有时间限制,个案可以打电话问TIPO。 08/02 19:19
2F:推 kyogoamuro:赌它不会考出来 08/04 10:04